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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抚养费时会遇到何种难题

2017-12-22 15:30:44 来源: 浏览:746 咨询电话:954310

婚姻是美好的开始,但也同样是噩梦的源头,两个年轻人生活在一起,总会有一些矛盾,随之而来的是离婚,家庭的分离对幼小的孩子伤害很大,一方在独自带小孩的时候可以向另外一方要求支抚养费,那么在遇到对方不愿意支付的情况该怎么办呢?来看看我们顶匠的婚姻律师怎么分析的:

基本案情: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陈XX,2013年4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陈X。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婚生子陈XX、陈X由本案原告金X抚养,随女方于广州生活。后原告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又于2015年3月20日与被告登记复婚。但复婚后被告不思进取,仍旧对双方孩子不管不顾。从二儿子陈X出生后,原告一直带着两个儿子在广州生活,被告已经四年未见过孩子,在此期间,被告从未打电话过问孩子,也为支付孩子抚养费,陈XX、陈X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特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陈XX、陈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元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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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利益诉求:1解除婚姻关系2、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3、男方的所有债务与女方无关。4、男方协助女方解决户口问题。5、要求男方家任何人探视约去学校。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由原告抚养儿子陈XX、陈X。

3、男方协助女方将儿子陈XX、陈X户口办理入户广州(办理至女方名下)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求权基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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