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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浅析婚姻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2019-07-02 11:53:07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289 咨询电话:954310

财产约定是男女意思自治的结果。结合国外财产契约形式要件的规定与我国古代婚书的合理之处,设置婚姻财产契约登记制度,婚姻财产约定应公证、备案登记;设置婚姻财产契约证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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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浅析我国婚姻财产契约现状和完善

(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婚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的规定

(1)“约定应当采用节皿形式。

(2)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仃约束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制度。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宵的财产清偿。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表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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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制度

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所)表示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本法十九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未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

准许在何种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分三种情况:

(1)准许婚前约定

以约定选定财产制,如法国、比利时、巴西等国;

(2)准许婚前约定

于特殊情形也允许婚后约定,如意大利;

(3)既准许在婚前缔结,也允许在婚后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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