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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彩礼殴打其母致死 习俗如何正确对待

2019-12-23 15:30:11 来源: 浏览:334 咨询电话:954310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接群众报警称:东方市东河镇亚要村村民符某某(女,54岁,黎族)被打身亡。东方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侦查发现死者儿子符某民(男,30岁,黎族)有重大作案嫌疑且作案后负案潜逃。经过多方面开展工作,犯罪嫌疑人符某民迫于压力,于12月20日19时55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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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符某民交代称:2019年12月14日晚喝酒回到家后,想起其交往的女朋友怀孕后,女方称结婚要给两、三万彩礼钱,母亲不同意,女方便打掉孩子并与自己分手,另外母亲还经常让自己按其想法做事,自己只要不乐意,母亲便经常骂自己,自己非常委屈、有苦说不出,便动手打砸自家的家具家电,看见母亲,就持棍棒和石头追打母亲,见母亲被自己击中头部倒地不起后慌忙逃离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符某民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州律师咨询表示彩礼作为一种民族风俗,从古代一直流传到现代,虽然现在已经进入现代社会,我国许多农村地区仍保留着这一民俗。那么在法律中对彩礼有无具体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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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关于彩礼,婚姻法规定尚未明确。因此后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一)、(二)对彩礼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将彩礼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彩礼是可以返还的。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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