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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浅析以劳抵债猝死是否赔偿

2019-06-19 14:38:00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384 咨询电话:954310

一天凌晨刘伟准备收工下班走到浴室门口时.与一位正欲进门的浴客碰了一下,刘伟胸口感到一阵疼痛。去一家大医院检查虽然拍了片子做了一系列检查,但医生仍未能瞧出他患有什么毛病.便为他开了一些止疼药,回到浴室后不久,他突然倒地不省人事。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派出救护车将刘伟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刘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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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突然离世,让他的两个儿子无法接受.认为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身亡。应该获得工伤赔偿。可是弟兄俩向陆民提出工亡赔偿要求时。被陆民当场拒绝了因为浴室没有跟刘伟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他缴纳任何劳动保险,浴室和刘伟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刘伟之所以到浴室上班,是他欠浴室浴资,因无钱偿还通过到浴室打工来抵债。

陆民继续抗辩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有符合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等条件时,才能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伟是以劳抵债,根本不是浴室的员工,也无需遵守浴室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浴室也从来没有限制刘伟人身自由。他可以随时终止以劳抵债协议,所以浴室和刘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合议庭经过讨论,认为陆民的抗辩理由合理,当庭支持了他的抗辩意见。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浅析以劳抵债到底是什么关系?

“以劳抵债”是近些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出现的新的债务清偿方式,通常认为债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以劳抵债”正是通过债的客体由物转换为行为而改变债的履行方式,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护。

“以劳抵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主要表现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务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劳动报酬来体现,用劳务报酬充抵实物和金钱属于广义的商品交换领域,“以劳抵债”顺应了这一趋势。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

“以劳抵债”可在不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劳务来偿还经济债务,此种做法如同代执行和社会服务令一样具有补偿性及协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双重作用。因此“以劳抵债”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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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浅析“以劳抵债”中“劳”的概念是什么?在以劳抵债协议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债务关系之外依意思自治原则形成了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依劳务的性质不同,可为提供某一短期项目的劳务关系,也可为具有较长期限的劳动关系,前者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但不管哪种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付出劳动。一方支付合理的对价,即劳动报酬。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表示以劳抵债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因而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债务清偿。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对非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务.劳动者从事对人身有害的劳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务和可能引发其他纠纷的劳务都应予以解除。对限制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所以“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以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而不愿再继续提供劳务的,劳务清偿协议可以中止履行。当债务人以劳抵债协议履行期间,有了新的财物或其他偿还能力时,可以申请终止以劳抵债,直接以其他方式清偿剩余债务而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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