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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谁清偿?

2020-01-09 14:06:35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595 咨询电话:954310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广州债务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签字的人员来进行处理,具体的情况也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认定。

广州债务律师咨询,债务纠纷
一、名义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谁清偿?
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广州债务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二、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广州债务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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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对于名言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的情况下,相关法律责任是要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来处理,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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