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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破裂伤残等级鉴定?

2021-09-25 05:35:2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21 咨询电话:954310

■李妍刘纯博记者严文辉

初二学生小宁和小浩因小事发生争执,随后厮打起来,不料造成小宁脾脏破裂出血,进而手术切除脾脏,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小宁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小浩和学校告上了法庭。12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郭杜法庭审结了这起中学生校园暴力案件。经法院判决,小浩和学校分别承担40%和50%的责任。

小宁和小浩是西安市长安区某中学初二的在读学生。今年5月4日,小浩因小宁向老师述说其阻止别班同学回班之事,对小宁施以推拉并踢打其腹部。小宁感到腹痛后,同学告知了该班班主任,班主任立即通知小浩母亲陈某来校询问,因为小宁表示并无大碍,陈某遂离开。

当晚,小宁左侧腹痛,被父母送往长安区医院,后又就近转入五二一医院,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小宁因此入院治疗11天。经司法鉴定,小宁的伤残等级属七级。今年6月,小宁的父母将小浩及其父母和两人所就读中学一并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3.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赔偿数额较大,被告小浩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给付原告赔偿款,而原告父母也因孩子受伤受到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浩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其身体权、健康权,原告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班主任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在知情后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当,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加重,故学校应当对原告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原告在受伤后未能及时告知老师并在老师及被告小浩母亲询问后表示无大碍,使老师未能重视伤害后果,具有一定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长安区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由被告小浩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中学承担5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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