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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工作受伤算工伤吗?? 工人喝酒了,工作时受伤该怎么赔偿?

2021-09-25 08:52:3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16 咨询电话:954310

生活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矛盾纠纷,涉及到法律法规时,因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常常使我们陷入各种困惑。

陪客户喝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劝架被打伤能不能使用医保?……

今天,我们以案说法为你释疑。

夏天来了,啤酒撸串小龙虾,尤其是在销售行业,少不了酒局。不过,陪客户喝酒引发的伤病能否算工伤呢?

小杨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要在外应酬客户。前不久,他应领导的要求陪客户吃饭洽谈业务时,由于饮酒较多而醉酒,在楼梯间摔下,致使胳膊骨折,住院治疗花了好几千块。

小杨认为自己这也应该算“工伤”,要求单位能够给申请工伤认定并报销医疗费用,被老板一口回绝。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再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

。杨先生饮酒受伤,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因此,虽然杨先生是受领导要求陪酒,但他饮酒中毒不属于工伤。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冲突,但是,因为劝架一不小心受伤时,能否享受医保报销呢?

周日,林某和同事几个人周末在一饭店聚餐,推杯换盏中,有两桌人因为口角起了冲突,争执中两桌人打了起来。林某和同事一起帮着劝架,拉架中,林某被对方拿酒瓶误伤,头部流血,对方一看伤了人就赶紧跑了。

林某出现了轻微脑震荡,在医院治疗后好转。出院结算时,林某使用医保结算被医院拒绝。林某不明白自己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就医怎么还不能给报销?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林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因他人致伤所导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林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该由造成其受伤的人支付。如果打人者拒绝支付,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打人者追偿。林某的这种情况可以向警方报案,然后沟通医疗保险中心,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再追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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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张某由包工头周某招到某建筑工地做水电工。一天中午他喝了点酒,午后上班乘坐施工电梯时,因电梯的钢丝绳断裂导致受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证据不足,未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尔后,张某持《**承包施工合同》到金坛区人社局来申报工伤。《**承包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是建筑公司,承包人是周某,建筑公司将水电项目分包给周某。金坛区人社局据此受理了工伤,并向建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建筑公司书面回复,认为不应当认定张某为工伤,理由:仲裁没有确认张某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既然没有劳动关系,人社局就不能受理该工伤申请,更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事发当日中午大量饮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醉酒不应当认定工伤。

金坛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于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等特殊情况,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不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本案的核心是用工单位要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是本案唯一具有用工主体的单位。无论是周某未经建筑公司批准私自招用了张某,还是周某作为自然人招用了张某,都不影响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某是因电梯的钢丝绳断裂导致受伤,与张某是否喝酒、醉酒没有任何关联。《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都将醉酒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区别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而《社会保险法》规定,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应当根据醉酒与事故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区别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而不是一概将醉酒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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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1、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酒精含量值

4.1酒精含量临界值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mg/100mL)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20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804.2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检验方法

5.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规定。

6、其他

6.1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对未达到本标准4.1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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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作为一个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接待应酬是常有的事,而且免不了喝酒。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老板的邀约总不好推掉。前不久,公司老板来到他办公室对他说:"今天下午下班后,有个重要接待任务,你得来陪一下。"饭桌上,几杯白酒下来,已明显感到不适,虽要求不能继续喝,但客户仍在兴头上,老板也不停的劝酒,不好拂他们的面子,小李也就继续陪着喝。七、八两高度白酒下去,整个人晕乎乎的,肚子里也开始一阵阵绞痛。最后,小李回到家突然开始呕吐,还有血,这才知道情况不妙,在家人的陪同下马上赶往医院。经过一番检查,确诊是胃出血,随后小李入院治疗,共花费三万多。小李认为,他是应公司老板的要求前去应酬的,也是为了公司的业务能更好发展,所以,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医疗费,还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因公应酬在酒桌上喝酒致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工作中经常要与客户应酬打交道,难免会喝上两杯,客户高兴起来喝得更是猛烈。酒精毕竟是个伤身体的东西,万一陪客户喝酒喝多了出现意外事故伤亡,到底算不算是工伤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司法部门认为,虽然小李是因为公司业务原因出去应酬,但由于小李是因为醉酒引起的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小李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但是,从侵权角度出发,张老板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在小李醉酒的状态下,仍然继续劝酒,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张老板赔偿了小李3余万元。

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是否为工伤,要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案例中,虽然事发当晚的聚餐应酬系由张老板组织安排,小李参加聚餐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小李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并且在过程中已经感到不适,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都不应该认定工伤。因此,员工因为业务应酬喝酒导致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醉酒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因为业务饮酒导致伤害并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并不意味着张老板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李的这起事件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当时小李已经喝醉,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小刘酒醉至胃出血,除了和自身缺乏控制力有关以外,与张老板的劝酒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因此老板应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1、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应当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进行考量,其中工作原因应当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2、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排除情形应当还需要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员工发生醉酒导致伤亡应与三要素中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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