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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个人自述范文? 工伤认定本人自述怎么写?

2021-10-18 21:01:3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70 咨询电话:954310

别越级汇报和越级指令,尤其在大公司。若做了,及时让中间层级的人知情。

前不久,发生了一件十分忧伤的case,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7年8月16日(周三),上午8点多,员工小关(化名)在上班路上,骑着自行车,和一辆逆行的电动车相撞。当时右臂异常疼痛,已经抬不起来了,以为是脱臼了,没当回事儿,就让对方先走了,自己去公园休息缓一下。但休息过程中,疼痛加剧,于是捧着胳膊走回家,拿了身份证和医疗卡,让家人陪着去了医院。医院诊断确定是右臂骨折。

由于小关右臂本身有些先天性的病症,所以医院建议保守治疗,也就是做了支具固定,让骨头自然生长。

两个月后(2017年10月23日),小关觉得胳膊基本不疼了,开始复工上班。

2018年春节前后,小关觉得右臂又开始疼痛异常,于是忽然想到要申请工伤。

公司负责社保的HR小康(化名)闻讯,立即指导员工准备申报材料,虽然凭经验判断缺少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可能会影响申报,但员工表示确实没有,小康还是决定帮忙尽量试一试。

小关材料备齐后,小康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工伤科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初步审核材料后,工伤科答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责任,如员工为第一责任人,则不能予以工伤认定。

小康第一时间把结果告知了小关,并建议小关咨询交警是否可以补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其作为补充材料再次递交申请,但后续小关没有再回复。

三个月后(2018年5月),小关的HRPartner忽然联系小康咨询小关工伤申请的事情,语气似乎很紧急,一问才知,小关竟然被截肢了!

现在,你知道为什么小编开篇就说,是一件忧伤的case了吧~

我们今天不讨论怎么从保守治疗变成了截肢(虽然你一定十分好奇),也暂不纠结于这个case后续该怎么办(尽管你一定十分关心),因为本文的目的,是想要提醒大家一个“人人必知的‘工伤’常识”:

这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是有前提要求的,那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证明是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呢?关键就在于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份关键材料缺失的话,工伤部门就很难判定事故责任是否在于申请人本人,因而没办法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那么工伤所涉及的种种待遇,当事人可能就没有办法享受到了哦!

来源|eas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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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违法分包的现象,普通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找包工头赔偿,包工头说:我也是给人打工的,我没有钱。找发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说不是我雇你来的,你跟我没有劳动关系,不该找我赔。躺在冰冷的病床上,单是高昂的医药费对普通农民工来说就是天文数字,“倒霉”的农民工该如何维权?分包商真的可以免责吗?

真实案例:

L公司承建某房产建设工程,L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老汪,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老汪雇佣农民工李大壮到工地干活,工资是由老汪直接发放。在施工过程中李大壮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大壮为六级伤残,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仅仅是医药费就花了将近十万元,后期还有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关键是李大壮本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因为受伤收入来源也断了,这对于李大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李大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公司与老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在违法分包中分包商L公司与李大壮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包商与雇工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L公司与李大壮之间无用工合同,未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L公司也未直接招用李大壮和向其支付工资。L公司与李大壮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老汪与李大壮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老汪作为雇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L公司可以免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不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违法分包中,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李大壮与L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在违法分包中,不论是否与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都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L公司与老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L公司能否通过合同约定转嫁风险?

不能!L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向老汪进行追偿,理由是L公司与老汪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老汪)承担。”

法院认定:L公司与老汪之间是违法分包关系,L公司与老汪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并且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的约定无效。L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老汪,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L公司和老汪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因老汪直接雇佣李大壮从事劳务,与李大壮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老汪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李大壮的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老汪承担70%赔偿责任,L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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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小老板,当然也不算很小,不是简单的农民工的工头。

我从事的是建筑行业,此前曾是珠三角某城市的一名公务员,受到诱惑下海。混迹于建筑行业10多年,历经中国经济社会环境10多年的变化,体验过做公务员和做小老板在不同时期的对比。如今,感觉生意相当难做,也许某种积累的危机要来了一样,感慨万千。

在主流话语里,“包工头”是一个略带贬义的称呼,也含有不屑的语气,等同于“土老板”。

我不承认自己是土老板,好歹还是有点文化的,虽不敢号称“儒商”,但也不土。

当初之所以砸掉金饭碗下海,是受到家乡人的影响。在我家乡人眼中,“包工头”熠熠生辉,是和“有钱”、“成功”联系在一起的。我正是在虚荣心的膨胀下,也决意想当“包工头”风光一把。

但等到自己进入建筑行业多年后才明白,“包工头”的日子并没有外界人所想象那样风光,更多的是无奈、压力、辛酸。

回想一下的话,20世纪90年代初,这行业确实是存在暴利的,最早从事建筑的老乡都一夜暴富。但自2000年始,建筑行业的暴利时代已过去了,进入微利时代了。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为了拿到工程,你必须用尽各种手段。

在娱乐场所请甲方娱乐,可以说是必备项目。我不是土老板,所以不太喝酒,也不喜欢夜总会那种震耳欲聋、醉生梦死的环境,但从事这个行业后,为了伺候好甲方,讨其欢心和高兴,只好举杯必饮。10年的酒精量,可以用吨来计算了,酩酊大醉是常有的事,最怕是喝了假酒,头部疼痛几天也未消除。

按外行人的理解,给甲方的花费动辄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甲方应该会于心不忍,肯定要与你签合同的呀。其实不然,这只是承揽工程业务的第一道门槛。建筑行业的甲方心肠比钢铁还要钢铁,你的投入,并不一定能拿到项目。

在我的家乡,因为这种原因而破产,债台高筑的“包工头”不在少数,有的出远门帮人打工度日,有的为了躲避债务而远走他乡,有家难回。但这种反面的教材并没有吓跑妄想在建筑行业捞“第一桶金”的创业者们,他们仍像飞蛾扑火般投向建筑行业。

现在,我每天都是这样度过的,电话、开车、茶楼、业务,小车每天旅程表不少于200公里。自2008年的那场金融风暴后,我联系工程时的消费也理性了许多,不再大吃大喝了,也不迷信完全靠伺候甲方公关手段承揽工程业务了,合同签订前,甲方提出过分消费要求都免谈,任何不以签合同为目的的工程项目都是假项目!

包工头圈子流行一种共识:包工头有“三怕”,一怕工地财务来电,二怕甲方不按时付工程进度款,三怕工伤事故。多年来,我最大的压力就是资金压力,自己接触不少的工程大项目,小则上亿元,大则几亿,以自己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完全可以按合同完成任务,这样的项目可以令自己的事业冲上一个新台阶;但由于这种大工程项目前期启动资金需二三千万元,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只能忍痛放弃。

在这里,我深深体会到资本的力量,也深刻地理解到为何要用“资本”来命名一个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的原因。我和许多小型、微企业创业者一样,拥有创业的劲头与梦想,也有创业能力、管理企业经验,但万事俱备,只欠资金。

以自己所受压抑那部分创业能量估算一下,如果拥有足够创业资金,中国人所释放的创业能量是巨大的。

如果工程项目已上马,犹如上弦的箭,上轨的火车,没有停顿的可能,而又缺钱,怎么办?我只能在民间借贷了。虽然知道借这种资金,无异饮鸩止渴,但也无可奈何。我的哥们老乡,在工地资金紧张时,向乡下高利贷者借了500万元,月息5分,每月利息25万元,工程的利润都让高利贷黑洞吞噬了。

由于建筑行业是一个资金需求量大、竞争激烈的行业,许多“包工头”为了承揽工程业务,站稳脚跟,也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亲朋,民间高利贷者渠道进行融资,根本不考虑融资成本和投放资金回笼风险,不评估工程项目盈利能力和资金使用情况,盲目投资,一旦项目亏损或项目资金无法按时回收,包工头往往“跑路”逃债。

工程业务竞争,不仅是自身资金实力的较量,更在于背后社会关系的较量,说白一点,若有当官的撑你,工程中标胜算更有把握。这基本是行内公开的秘密。

我有一个老乡,基本垄断了某市所有市政工程施工,当然每一个市政工程项目都经过所有招标流程,程序合法,手续齐备,经得起领导检查和媒体监督。但在我们这行内的人都心知肚明,这些程序、手续、资格审查都是聋子的耳朵——摆投而已,无法真正防止投标人的串标。反而这些程序成为保护投标人的合法外衣。而能够中标这些市政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也绝非普通的建筑公司或那些小包工头了。

比如,前几年某市大兴土木,许多市政工程,体育设施工程需要投标发包。据我估计(本人也曾接触这样的工程项目,因为经过几手,最终没有做),某市几百个标段工程项目,没有几个中标单位是施工方,真正的施工方往往通过第三、四,甚至第五手才接到这个工程项目,层层的转包,利润大头全在中标单位和中间商手里,施工方所赚的仅是牙慧之利,体力活的钱。

而中标单位的幕后老板,肯定是非富即贵,从中标单位接一手活的,肯定是直接的关系户了,并且很有钱(因为开工前要先支付一大笔中标费);接二手活的,也是一手活的老客户了,层层流转,到了真正施工方,工程项目原是一块肥肉也被啃成鸡肋了。

“一等人靠权贵关系赚大钱,二等人靠资本赚中钱,三等人靠技术赚钱,四等人靠流汗赚小钱”。社会等级序列和食物链,在建筑行业里也同样充分体现出来。

小老板们有一个特征,基本没有家庭时间和假日时间。家里的女人和孩子都习惯了。

在媒体、公众的眼里,农民工是弱势群体,需要保护他们的权益。其实,通过这么多年观察,在建筑行业上,弱势群体的名单上还得加上中小包工头。

一方面,他们不敢得罪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因为所有工程进度款都经过公司账户出来;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工不按劳务合同履行义务,若按违约责任去罚款,农民工易跑到政府部门投诉静坐,政府主管部门会出面干涉,通过挂靠公司施压包工头,挂靠公司担心工程投标资格被政府取消,往往息事宁人,也不管责任归属谁,优先垫付工钱给农民工,然后从包工头工程款扣回。包工头在这个工程中完全没有博弈筹码,实际上是“夹心阶层”,两头受气。

有时候反而羡慕那些小班头,拉了几十号人,不用资本金,没有风险压力去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包赚不亏的买卖。若有老板拖欠工钱了,只要往政府门前坐一会,政府就会出面追讨工钱,包送到手里。

有时候,甚至会羡慕农民工,虽然我知道这难免有点心理变态,可却是真心话。

说到心理变态,我想说,你要在这个行业混下去,不变态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这行业,做得成功的老板心都狠,首先对自己狠,其次对工人、甲方要狠。我所接触的建筑行业的老板中,普遍脾气暴容易发火,防范心重、冷漠。

但我是一个心肠软的人,甚至有点不合时宜的人文关怀,这明显就是一个弱点。

怎么办?多年来,我常有走上不归路的感觉,尤其是现在,这种感觉尤其强烈。只能是继续往前,希望时来运转,赚到该赚的钱,然后转行,远离此行,越远越好。

然而,这是一个外贸萎缩、内需未振的环境。虽然房价还在上涨,泡沫在吹大,可风险也在积累。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已经像蛇一样冬眠,不知能支撑多久。我虽没那么悲观,但隐忧,仍驱之不散。

内容来源:新鲁班;《南风窗》(版权属于原作者,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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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峰

有位司炉维修工参加了企业的年会活动,年会规定的起止时间为11点30分至14点。最后一个环节是宴会,他与同事喝酒一直喝到下午16时左右。因醉酒状态,他走到公司保安室外面而摔倒致伤。后被同事护送到家。在家中又从床上跌落至地上而使头部受伤。这个结果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1、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夏某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刚。

请求撤销中宁县人社局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某刚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1、陈某刚受伤是因为喝酒于2019年2月1日下午四时左右在顺元堂公司保安室外窗户下不慎摔倒致伤。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中宁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2、陈某刚受伤当天,公司并不是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陈某刚摔倒受伤与企业和职工约定的临时性工作没有关系,陈某刚摔倒受伤与工作无关;

3、陈某刚受伤前曾饮酒,

4、陈志刚住院病历记载

可以合理推测陈某刚醉酒后有从家中床上摔下再次受伤的可能。陈某刚受伤的整个事件,宁夏某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工伤赔偿责任。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陈某刚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陈志刚承担。

一审法院:

1、撤销中宁县人社局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中宁县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陈某刚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014年11月1日,陈某刚与宁夏某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刚的岗位系司炉工维修。

2、2019年2月1日,宁夏某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

举行年会,要求陈某刚在内的职工全员参加,

,年会安排内容为表彰先进、职工文艺表演、全体就餐、喝酒等,酒水系宁夏某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3、期间,陈某刚与同事饮酒,

4、2019年2月2日,陈某刚自行到中宁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右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内积气、颅骨骨折),住院46天出院休息,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定期复查头颅CT。

5、2019年8月6日,中宁县人社局受理陈某刚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向

及陈某刚进行了送达。

一、认识“企业年会”的相关问题

1、企业年会是企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是企业制定目标、激励士气、部署战略的重要活动,是企业展示形象、巩固品牌地位、增强凝聚力的恰当时机。

2、企业年会活动由几个方面组成:总结过去、描绘未来、表彰优秀员及团队、企业员工的文娱表演、抽奖、互动游戏、宴会。

3、总结过去,让员工明确企业的经营状态,增强主人翁意识;描绘未来,让员工了解企业的发展方向,更好实施战略;表彰活动是对员工的激励;文娱表演活动,增强员工之间协作能力,加深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培养员工的归属感;抽奖活动,是企业对员工的额外的奖励;游戏活动,能增强员工们之间的情感;宴会活动,能化解矛盾,增强凝聚力。

4、员工们参加“企业年会”,这也是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5、年会活动,也是有起止时间的规定。也是有规定的范围。

6、年会活动,是属于企业的集体活动。在这里面的活动中,员工们也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员工们之间也是属于分工协作的关系。员工们也是要受到企业相关制度的约束。

二、《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

,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

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第六十条下列证据

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

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第一个方面:本案中的原告陈某刚与宁夏某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个方面:这次企业年会的起止时间:2019年2月1日的上午11时30分至下午14时。这次企业年会的地点:公司餐厅

第四个方面:陈某刚受伤的时间为2019年2月1日16时,这个时间点并不是年会时间。因而不属于工作时间。陈某刚受伤的地点为公司保安室外侧。这个地点并不是年会的召开地点,因而并不属于工作岗位。

第五个方面:

1、在年会上为了应酬的需要,员工们是可以饮酒的。但是这个饮酒活动是要有恰当性的。喝一喝酒,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

2、如果喝酒过度成了“醉酒状态”,那么这个醉酒后引起的受伤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第六个方面:陈某刚醉酒回家后,在床上休息时又坠落地面致头部受伤。

陈某刚住院病历记载“患者1天前床上睡觉时不慎坠落致头部外伤",可以合理推测陈某刚醉酒后有从家中床上摔下再次受伤的可能。

第七个方面:再来分析一审法院的理由:

结合本案陈某刚受伤的时间、地点、场所,均系公司限定的生产、工作场所内,中宁县人社局依据当事人受伤害经过简述及调查笔录,对陈某刚的工伤认定以陈某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明显不当,并且

一审法院说原告是在“回家途中”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回家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要符合以下其中四个条件:

1、上下班途中

2、交通事故

3、非本人主要责任

4、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有损害后果

本案中的原告陈某刚由公司同事护送,乘坐他朋友郭占斌的车返回家中。在整个回家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第八个方面:再来分析二审法院的理由:

1、依据中宁县人社局对公司后勤部主任刘某科、公司保安杨某生所作的《调查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中记载对刘某科进行调查的人员为“陈平、张振林、李晶、沈燕",调查时间为

;对杨某生进行调查的人员为“陈平、张振林、李晶、沈燕",调查时间为

从上述两份《调查笔录》记载的调查人员、调查时间来看,

。这一情况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该两份《调查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存在高度可疑,明显不能再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中宁县人社局依据该两份《调查笔录》作出的[2019]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依法撤销。

2、二审法院对中宁县人社局提供的两份调查笔录

3、当时中宁县人社局指派四个人前去用人单位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是这样的:这四个人分成两组,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每一组负责对其中一个人进行询问调查。

4、按规定,谁负责调查,谁就在《调查笔录》上签字。问题是这四个人忽略工作细节。这两份《调查笔录》签上了四个人姓名。实际上每份《调查笔录》只签上两个姓名就可以了。

5、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来判断,这两份《调查笔录》应当是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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