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表述:“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虽然是一句俗语,但也揭示了夫妻关系终结时的一种状态。在离婚时,一个人自私的本性可能会促使他做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动,那么如果在离婚多年后才发现另一方当时的欺骗,愤怒伤心且不说,还有什么方法能补救吗?接下来请阿普来为您解答。
离婚时隐瞒婚内的财产,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股权
应小军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一方签了协议并顺利离婚了,也能在知道另一方隐瞒财产的事实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可以要求隐瞒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这个要分情况具体讨论。一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上述行为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二是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的时间为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三是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常见的隐匿财产的手段有哪几种呢?
常见的隐匿财产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A.私自隐匿拥有的财产。离婚时将对方不知情的财产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种情形仅靠当事人自己完成搜集证据较难,一般需要律师或向法院申请帮助调查取证。B.私自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此种情形较常见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前被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而配偶另一方并不知情,一般可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时间和交易第三人,进而有目的的搜集其他相关证据。C.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从产权证着手,查询产权人和交易时间,搜寻证据线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特殊之处在于共有人是夫妻双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收入,不管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可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正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是婚姻关系,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这种特殊的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只有一方控制着,在实务中出现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非常多,这种情况下实施侵占的一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如果离婚后发现有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侵害财产呢?
从上述条文分析,离婚时,一方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共有五种行为:1、隐藏。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藏匿,不让对方知道;2、转移。是指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移走,改变原来的存放地或存放方式,致使另一方无法掌握;3、变卖。是指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他人并占有出卖后的资金;4、毁损。是指采用破坏性手段使夫妻共同财产失去原有的价值;5伪造债务。是指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凭证,合谋将夫妻共同财产侵占。
对于一方侵占另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施侵害的一方,对该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对于离婚后才发现有侵占财产的行为的,也可以再次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上述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一方发现有侵占财产事实的,应尽快提起诉讼,否则有过诉讼时效的风险,丧失胜诉权利。
原告赵某忠诉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将原告转业安置费(包括住房公积金)按比例进行分配,且法律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的债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故被告理应承担债务。
原告赵某忠的诉讼请求:一、分割被告隐瞒的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2009年年底领取的绩效工资;二、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半的共同债务38000元。
被告黄某芳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离婚时,被告未隐瞒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所举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已生效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不一致,属伪造。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在2009年黄某芳诉赵某忠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赵某忠对黄某芳的绩效工资进行过陈述,应视为赵某忠当时已经发现,现赵某忠起诉要求分割黄某芳与其离婚前的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赵某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划分、建设公司已向其依法追偿及其已向建设公司付款等有效证据,且在离婚诉讼中和本诉讼对自己承担责任的付款数额陈述不一致,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38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忠住房公积金1723.42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如实申报的义务。该案中,被告黄某芳在离婚诉讼未如实申报该项财产,属于隐瞒该项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黄某芳名下的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再次分割;对于原告赵某忠请求分割被告黄某芳的绩效工资问题,由于绩效工资的事情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有过陈述,视为黄某忠当时已经知悉该绩效工资,至再次起诉分割该项财产时,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该项财产的分割。所以,当事人一方发现有侵占或漏分的财产,应当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应该通过诉讼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之前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一个确定,然后根据确定的范围进行分割,但是其中一方如果存在着隐匿财产,就会导致对于另外一方不公平,事后发现的话,当然可以向法院来进行起诉,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当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具体情况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财产分割必须要遵循一个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过程当中将财产事先进行了转移,那么所分割的财产范围势必会变小,对于另外一方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不论是在什么时候发现财产转移的现象都可以向法院诉讼。
...离婚后,经常会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继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分配财产的现象。那么,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吗?
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离婚后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后,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理的。离婚时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物权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为绝对权,没有特别规定诉讼时效,物权保护的最长期限为离婚后的20年。
2.协议离婚存在作假、强迫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作假”和“强迫”的证据。
3.夫妻一方隐匿或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如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在发现财产线索后的二年的时效内,向法院进行起诉。此外,存在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类纠纷发生以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新的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
首先,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离婚的时候没有涉及,没有分割的,否则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发现共同财产存在时间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双方就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后,如果被告方有证据证明原告方发现共同财产的时间距其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日期间隔了2年的话,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当然,被告必须主动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的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换句话说,即使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是当事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驳回原告起诉。
...如果说离婚纠纷中,最难调和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那么最为繁琐的,一定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对于财产分割,一定是要事无巨细,不然容易产生遗漏,不然事后发现就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小艾就是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小艾是个大大咧咧的女孩,原本和小林是一对夫妻。两人恋爱的时候甜甜蜜蜜,没过多久便晋升到了婚姻生活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的爆发出来,经常会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两人决定进行离婚。在签署了离婚协议后,两人一别两宽,各自生活。就这样过了三年后,大大咧咧的小艾发现,由于自己的不在意,当年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她和小林共同出借的给他人的钱这样一笔债权,忘记写入到离婚协议中去了。于是她急急忙忙跟小林联系,要求重新分割这笔债权。
这本在自己手里的钱,要分割出去,小林自然是不愿意的。没有办法,小艾只好一纸诉状将小林告上法院。小艾向法庭递交了双方的离婚协议,该借款的借条,借条上有小林和小艾的共同签名,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这笔共同财产。小艾原以为能够要回一点由于自己疏忽导致的损失,却没想到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小艾拿到判决书的时候犹如晴天霹雳,她没想到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她觉得这些请求都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就不合法了呢?
原来,《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这样的一项权利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艾自己是知道这笔债权存在的,却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积极的主张权利,错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结果导致败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人”这句法律谚语,真真切切的反映了小艾的真实情况。另外小齐还要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是导致各位丧失了起诉的权利,只是导致各位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依然可以起诉,但是法院并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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