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对婚姻抱有憧憬,也对婚姻缺乏安全感,很多女性婚前会让对方签一份“出轨净身出户保证书”。怕自己离婚后人才两空,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没有用呢?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注意了,这条规定是倡导性条款,以立法的形式告诉我们应该倡导怎样的婚姻家庭关系。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不等于法院就无条件支持无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哦!也不等于所有的婚姻保证书都有效。
那么,哪些婚姻保证书是无效的呢?
如果“净身出户保证书”不是双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而是一方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或者说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婚姻保证书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由此看,婚前签不签“出轨净身出户保证书”并不影响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能真正让过错方真的就“净身出户”。
当然,对方愿意自愿净身出户,那就另当别论。
所以,一份正规有效的婚前协议才有保障,莫让一纸文书变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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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夫妻在结婚前都会签署一份保证书,有时候保证书立还会涉及第三者的条款,或者净身出户的约定条款。那么结婚前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结婚前写了一份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只要写了保证书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吗?法律上对保证书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雍雪林律师解答: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
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财产条款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财产归属约定明确,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则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雍雪林律师解析: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
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书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其中类似“净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并不鲜见,可能其中还会夹杂着有关财产权属的内容。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婚姻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在协议离婚阶段是有效的,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登记离婚,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保证书的效力
过错方为了承认过错、回归家庭所写下的“保证书”、“承诺书”等,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的证据,但其中有关“自动离婚”、“放弃抚养权”等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则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关于财产约定条款的效力则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如果一方是受逼迫写下“保证书”,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证据,同时向法院起诉撤销该“保证书”,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为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保证书是经过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重大误解、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第三款也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商议解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婚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子女仍是其父母共同的子女;有关对子女的探望权,当事人不能人为地约定排除,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该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中止其探望权。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因此,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讯沈阳一男子为取悦未婚妻,在婚前写下《保证书》:“保证不乱发脾气、不伤害媳妇,如果再犯同样错误,净身出户……”
不料,婚后两年二人分居,妻子拿着这份《保证书》起诉丈夫闹离婚,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
日前,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宣判,妻子以《保证书》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房子归丈夫,车子归妻子。
王强和李莉都是80后,2011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王强脾气不太好,为此,李莉让王强写了一份《检讨保证书》,她说:“不写保证书,就不能结婚!”
于是,王强写下了一份2000字的《保证书》,大致内容:“保证不乱发脾气、不再摔东西、不伤害媳妇,如果再犯同样错误,净身出户……”
虽然写下了保证,但李莉表示,婚后不久王强很多恶劣品质逐渐暴露。“他砸手机、砸电视,经常夜不归宿。”李莉说,王强还有家庭暴力,“这种非人待遇,使我多次想跳楼解脱。”
二人婚后两年开始分居,李莉拿着丈夫婚前写的《保证书》,到法院起诉丈夫闹离婚。按照《保证书》里丈夫的承诺,李莉除了对二人的房子和车子提出分割,还向丈夫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
庭审时,被告王强表示,他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问题,他辩称,该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还贷款的所有钱都是自己偿还的。而诉争车辆系原、被告婚后购买,该车辆亦有贷款。
关于原告提交的《保证书》,王强表示,确实是他书写的,但是“是李莉逼我写的,她要求必须写到2000字,并且还得达到其满意,不满意就不让我睡觉。”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均同意离婚,本着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法院准许二人离婚。可虽然拿着丈夫的《保证书》,李莉的索赔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予以确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人的一处房产归被告王强所有,该房产的后续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房产折价款近6万元。
同时,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在被告处的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3万余元,该车辆的后续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同时,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各负担50%,个人衣物归各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啥样的《婚前保证书》能生效?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指出,关于婚前保证书,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男方为了保证婚后的忠贞,出具保证书,如自己出轨、赌博等因男方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男方“净身出户”等类似的保证。这种保证以财产损失作为夫妻关系存续的先决条件,一旦发生保证书中的事项,女方主张履行保证书内容时,很难证明男方出于自愿签订上述保证。
而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该约定有效的前提,必须是所处分财产为有权处分的财产、做出处分为双方协商自愿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刘敏律师表示,法律也没有关于“净身出户”的规定,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注: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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