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是所有人不希望看到的字眼,
但是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很多朋友搞不清楚怎么回事,非专业的工伤律师也很头疼,为此特别推出本文,供所有朋友参考学习。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概念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具体计算标准为:
①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
例如: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周岁的。
例如:王某某为某重型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个人带着岁的儿子,此时妻子年龄为岁,并且有工作,家中还有老父亲,年迈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某有一个弟弟岁,有固定职业,与王某某共同供养父亲。按照规定,李某无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虽然老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满十八周岁,且有扶养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请资格。这样,王某某的亲属中只有儿子一个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资为元/月,其儿子所可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例如:牛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老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死亡,其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老伴已满周岁,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牛某某死后,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资为元/月,按照规定,她每月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④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
例如:林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亲,已有岁,林某某已离异,无子女,且无兄弟姐妹,其老母亦无兄弟姐妹,这样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老母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对于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人(含)以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每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在没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情况下,也不会存在争议。
对于这种工亡职工有多名符合条件供养亲属的情况,如果每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的规定比例计算下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就超过了工亡职工生前工资总额,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此,各供养亲属对谁该多拿谁该少拿就会产生争议,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超过%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计算规定。如果各供养亲属不能协商解决该问题,仲裁机构如何让工亡职工的亲属在已经失去亲人的同时,尽量避免内部再产生矛盾,公平合理地分配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先按各供养亲属应享受抚恤金的规定比例之和计算平均比例,再按工亡职工生前月工资总额和各供养亲属应享受的相应比例计算其应享受的抚恤金。
工亡职工生前月工资总额为元,名供养人员的抚恤金比例分别为%、%、%、%,则规定比例之和为%。则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分别为:
.×%×(%÷%)=元
.×%×(%÷%)=元
.×%×(%÷%)=元
.×%×(%÷%)=元
这样分配,名供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之和为元,没有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时限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领域没有专门出台计算工亡时限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预期寿命)。例如:
.甲周岁,他父亲或母亲一方因工死亡,月平工资为元/月,他能得到其父或母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元/月×%×个月×年=元
.若甲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工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年,
.若甲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年
.若若甲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年
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关于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号),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因此,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元,此待遇标准全国统一,比年度待遇标准增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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