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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死亡赔偿金?

2021-12-24 11:45:5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07 咨询电话:954310

编辑:姜珊

现代社会,加班似乎成为了白领们生活的常态,在房贷车贷、抚育子女、赡养老人这“三座大山”重压之下,成年人只得在“”的工作模式中苦苦挣扎,保险公司竟然相继推出了“”奋斗无忧险为员工超时工作“保驾护航”。加班期间出现事故算作工伤毋庸置疑,而下班后在家期间,突发疾病身亡,还算是工伤吗?如果不是工伤,那员工的权益如何救济呢?

近日,广东汕尾的一名员工在宿舍猝死,单位被判承担%的责任,赔偿万余元。原告家属、律师声称非上班时间猝死难以认定工伤。但是工友的证言和事发前的体检报告成了胜诉的关键。该员工每天工作时间超时,在这种高强度工作情况下,下班回到宿舍后,在睡觉时猝死。经鉴定,死者符合致右室心率失常性心肌病而猝死。工伤认定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无法直接认定该员工死亡是工作原因导致,不予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家属以侵犯生命健康权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院最后支持了涉事单位对劳动者猝死有一定的责任,按公平原则,判定单位承担%的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死者同事的证人证言,超时加班为该单位常态,死者猝死前一日加班超出法律规定的小时,公司严重忽视对死者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排除单位安排死者超时加班的侵权行为与其猝死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引发猝死的原因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法院判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万余元。

该案件属于个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该员工的同事愿意出来作证公司长期超时加班;()该员工死亡之前做过一次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结果为心律不齐。此时,单位应该关注到员工的身体健康,但是该单位并未关注到,原告一方有较强的高强度工作的证据,所以该案件中,判决单位承担%的赔偿合法合情。

工作多长时间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见,加班也需要在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统一组织体检,对员工的健康状况予以关注,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出现工伤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里也有这样一起员工在家加班猝死的工伤认定案件:早在年月,教师冯某自愿在家加班批改试卷,第二天早上,冯老师被发现突发疾病死亡。月,冯老师所在学校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年月,人社局作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案件经过波折反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单位利益,职工在家加班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在职工在发病和死亡期间是否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在家加班猝死视同工伤。

该案与前述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两位员工都是在下班在家时突发疾病身亡,均无法认定死者死亡与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法院均认定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起案件判决均提及公平原则,那么公平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工作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员工需要平衡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在工作期间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之余注意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也要关注员工健康状况,多给予员工爱和帮助,才能实现共赢。监管部门也应该修改相关规定保护员工的安全,不要让“死在家中”成为了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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