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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派出所可以调解工伤吗? 司法所可处理工伤吗?

2022-01-05 12:18: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11 咨询电话:954310

原标题:农民工意外工伤起纠纷龙湖区两个司法所联合调解化矛盾

8月3日,龙湖区司法局新津司法所与鸥汀司法所联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高效化解一起农民工因意外工伤引发的补偿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居住在新津街道陈厝合片区的四川籍农民工张某,自2018年6月起在鸥汀街道某食品有限公司务工。2019年2月某日中午12点多在公司作业时不慎摔倒,经诊断,张某右脚小腿骨折,至今张某已花费治疗费近5000元。由于张某欲辞职从事其他工作,在向公司索取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及一次性补助金时,与某公司产生纠纷。农民工张某到新津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因双方当事人分属两个街道辖区,新津司法所主动介入,积极建议新津街道调委会与鸥汀街道调委会发挥各自优势,联合调处此案。该建议得到鸥汀街道调委会的大力支持,两调委会立即就此纠纷搭建了联合调解小组,要求当事人向鸥汀街道调委会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两所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分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就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某公司进行沟通,通过法、理、情三管齐下,最终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达成了补偿调解协议。

新津、鸥汀两地司法所积极探索联调新方法、新措施,本次两所联合调解的模式,有力地弥补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少、办案力度弱的现实问题,同时打通了人民调解社会化的路径,形成了司法调解与社会大调处区域性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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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造司法所及时处置了一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成功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2018年12月30日

当事人刘某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称其母亲永某平于9月23日上班期间

突发脑溢血入院治疗

父亲刘某才因要照料瘫痪在床的妻子

不得不中断了工作

永某平与刘某才

虽然在新造某人造板加工厂工作了13年

然而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遇此变故

双亲不但因无法工作中断了经济来源

而且还要承担近十万元的医疗费用

未来康复期间的巨额支出更是无力承担

事发至今当事人已多次与工厂老板沟通

均无进展

该所调解员接到刘某的求助后,迅速联合劳动所组织经营者与刘某才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前期,双方态度强硬,坚持己见,各执一词,不肯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持。调解员于是采用隔离调解策略,由双方“背对背”分别提出各自的诉求,再针对双方的重大分歧点进行协商,并指出该纠纷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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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永某平脑溢血属于疾病,不能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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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某平生于1963年10月,已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年,此类人员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将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要求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而刘某才因需照料妻子不能上班属于主动辞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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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裁定结果向企业提出补缴社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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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期间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申请两倍工资标准的惩罚性赔偿,粗略计算两笔支出合计将达到10余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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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某平虽然不能评定工伤,但因为劳务期间发病,根据公平原则,雇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才方提出的医疗补助和工资社保补偿金额并不过分。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后,2019年1月10日下午,双方就医疗补偿和解除用工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人造板加工厂经营者同意向刘某才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在职期间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所有项目的费用,向永某平支付5万元人民币作为劳务费和医疗补助金。取得这一重大突破后,该所当即为当事人起草和解协议并现场签署捺印。

纠纷虽然圆满解决,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依然要在此提醒,生产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麻痹大意。生产老板在雇佣生产者进行作业时,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重任并帮员工购买好商业保险。最重要的是在纠纷发生后,无论哪一方都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新造司法所钟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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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上午,当事人苗某和海甸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某,副主任王某是海甸街道办事处委托来处理此事的,因为苗某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到海甸司法所申请调解。

海甸司法所依法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纠纷的事实和争议是:2019年的7月30日,申请人苗某是海甸街道办事处临时聘请的农民工,在海达一横路百合酒店旁边清理卫生死角的废弃玻璃,被玻璃割伤左手,不慎受伤,后经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经痊愈出院,海甸街道办事处已经全部支付了苗某的医疗费1万3千元,现在就苗某的误工费、陪护赔偿费和营养费双方产生争议。

此次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的成功调解,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降低了司法成本,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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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而导致的赔偿纠纷,切实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8日,雷某某在工业园区某矿业公司检修风泵时被风泵叶片绞伤左手。治愈出院后,经乌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八级。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雷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公乌素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在了解了工伤事故发生经过及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先后几次到区法援中心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平工资等其他各项赔偿标准进行确认。之后,调解员、法援中心律师从双方的具体情况、事故经过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同时采取分头调解与共同商议相结合的方式,经过三个月五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雷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生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5548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于2020年11月9日终止。

(公乌素司法所供稿)

为全面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近日,满洲里市司法局在满洲里国门党建学院举办了为期一天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满洲里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市司法局相关科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街道、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40余人参加了培训学习。

本次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上午邀请了满洲里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张晓丽为参训人员做了《民法典——新时代的人民法典》的专题辅导,她从民法典的编撰历程、重大意义、框架结构、亮点等四个方面,对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做了全面解读,对民法典七编所体现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做了系统阐释,对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回应时代之问做了深入解答,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地讲解。随后,满洲里市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柴昱华,做了题为《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题讲座,结合自身多年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典型案例、成功做法,就新时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参训人员进行交流分享,让大家知道了如何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如何为百姓分忧解难。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操作性强,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切实增强调解员组织化解纠纷矛盾的能力水平,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全体参训人员表示会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继续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一方稳定的重任。

(满洲里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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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民工意外工伤起纠纷龙湖区两个司法所联合调解化矛盾

月日,龙湖区司法局新津司法所与鸥汀司法所联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高效化解一起农民工因意外工伤引发的补偿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居住在新津街道陈厝合片区的四川籍农民工张某,自年月起在鸥汀街道某食品有限公司务工。年月某日中午点多在公司作业时不慎摔倒,经诊断,张某右脚小腿骨折,至今张某已花费治疗费近元。由于张某欲辞职从事其他工作,在向公司索取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及一次性补助金时,与某公司产生纠纷。农民工张某到新津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因双方当事人分属两个街道辖区,新津司法所主动介入,积极建议新津街道调委会与鸥汀街道调委会发挥各自优势,联合调处此案。该建议得到鸥汀街道调委会的大力支持,两调委会立即就此纠纷搭建了联合调解小组,要求当事人向鸥汀街道调委会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两所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分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就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某公司进行沟通,通过法、理、情三管齐下,最终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达成了补偿调解协议。

新津、鸥汀两地司法所积极探索联调新方法、新措施,本次两所联合调解的模式,有力地弥补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少、办案力度弱的现实问题,同时打通了人民调解社会化的路径,形成了司法调解与社会大调处区域性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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