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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工伤怎么处理? 劳务关系工伤保险?

2021-09-22 13:15:4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49 咨询电话:954310

一个人只能和一家企业发生劳动关系,但是可以与多家企业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因此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要根据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那要是在劳务关系中受伤怎么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现实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外,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

雇佣关系较之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是基于双方雇佣合同的约定,受合同法的调整。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通常认为,

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因此,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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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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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最常见的劳动形式,劳动关系工作中工伤后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已经被很多人熟知,但在劳务关系中受伤,也可以认定工伤吗?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下面结合案情向大家介绍。劳务中受伤的维权策略。

刘建在人才市场应聘了一份短期劳务工作,想在春节前赚钱回家。劳务公司和他签订了三个月的短期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作满三个月奖励5000元,工资为4000元。刘建的职位是酒店送菜员,为了争取拿到奖励认真工作,在一次上菜过程中,厨房路滑摔倒,造成手肘骨折,只能住院治疗。医药费花费1万元,家属先行垫付。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只能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刘庆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公司认为他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保,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只愿意支付5千元的慰问金。刘建的亲属无奈向律师求助,律师查看合同和病例后认为劳务合同不能认定工伤但是仍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可以先发送律师函警告。

公司收到律师函没有回复,仍然没有支付任何赔偿。刘建在出院后向公司所在地,也是侵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支付医药费和误工费以及后期的恢复费用。法院审查案情后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

劳务公司应该承担人身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共赔偿医药费、工资等费用3万元。

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维权,可以通过起诉侵犯人身权索赔,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要缴纳社保,工作中因工受伤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在协商私了的时候,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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