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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过了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2021-09-23 10:40:5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15 咨询电话:954310

过了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很多职工都在忧虑过了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担心过了工伤认定期限会影响赔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这些资料介绍的内容吧?

过了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1、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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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行申8848号裁判要旨:

(2018)最高法行申88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赛君,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府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唐赛君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兰溪市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浙07行初630号行政判决:驳回唐赛君的诉讼请求。唐赛君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浙行终13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赛君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白雅丽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赛君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由于兰溪市社保局拒不认定其工伤,导致工伤申请超过时效,该责任应由兰溪市社保局承担。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明工伤存在,且其从事故发生第二天起就未停止申请工伤,一直延续7年。(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保险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社会保险金,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三)二审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存在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兰溪市政府作出的兰行复字(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唐赛君的原审诉求为撤销兰溪市政府作出的9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作。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再审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是其所在单位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都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向兰溪市社保局提出过工伤认定的申请。因此,兰溪市社保局已不再负有依再审申请人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另,本案还存在再审申请人的丈夫冯如良系通过兰溪市信访局反映工伤认定事项的情形,兰溪市信访局转交给兰溪市社保局办理,兰溪市社保局将其申请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作出兰人信访答(2017)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无不当。而兰溪市政府收到对该信访答复意见的复议申请后,在延长的法定期限内通过询问再审申请人本人及相关人员,核查证据材料,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该信访答复意见系涉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妥,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依法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反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构成程序违法。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唐赛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唐赛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晓滨

审判员:耿宝建

审判员:白雅丽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璐

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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