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广东顶匠律所丨签订出租合同就是对房屋的认可吗

2018-01-25 11:58:17 来源: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浏览:031 咨询电话:954310

房屋租赁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民事行为,对房屋进行租赁时,出租方一般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出租人还可以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那么签订出租合同就是对房屋的认可吗?

一、签订出租合同是不是对房屋的认可

广州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对房屋的认可,而是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约定,预防纠纷的产生。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