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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该怎么合理赔偿?

2018-04-08 10:58:17 来源: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浏览:576 咨询电话:954310

征地拆迁这类型的案子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很多是因为赔偿的问题,下面来看看我们顶匠律所遇到的相关案例。

【案情描述】

王某是深圳市某村民。200331日,王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王某以每年30000租赁租赁本村某公路西侧的部分土地,租赁期限为200231日至2022229日。此外,合同中还约定,国家、区、镇、村建设规划,需占土地及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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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日,王某与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本村占地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包括厂房3560平方米、仓库1500平方米、办公用房及生产生活用房1300多平方米在内的全部房屋与院落租赁给XX公司为纸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0651日至2020430日。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国家、集体有政策性调整、占地等情况时按国家和集体的政策执行,合同提前终止。而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实际履行各自义务。后因公司业务发展之需,XX公司扩建了一处1500平方米的厂房,并自行安装了锅炉等设备。

2011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轻轨五号线延伸段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上述土地的动迁。同年930日,王某就涉案房屋与拆迁人签订了《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承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承诺人已与该搬迁地上所有权利人达成补偿分配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如今后出现任何第三人就搬迁补偿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或发生纠纷、诉讼等,均与拆迁方无关,由承诺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然而,王某不但没有主动与XX公司谈补偿分配,而且断然拒绝了XX公司闻讯后提出的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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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王某与拆迁方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便停了XX公司的水、电,XX公司的生产运营陷入瘫痪,亏损连连。2011年年初,XX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人民法院,要求某村村委会、王某赔偿因停电导致的工人工资损失和停工违约金损失。同年7月上旬,深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XX公司与王某的租赁合同于2011101日终止,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于2012年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239日,王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XX公司将承租的场地腾退。同日,深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XX公司立即腾退其从王某处承租的位于某村的场地。

2012312日,XX公司无奈只得自行将涉案房屋腾空。

20125月初,王某再次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XX公司一直未将机械设备从其租赁原告的场地里搬出,要求XX公司支付201110月至20124月实际占用费23253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02545元。

【案例解析】

一方面, XX公司承租的房屋已经被法院先予执行,房屋已经腾空,故不存在房屋腾退的问题。而房屋之所以被延期拆除,是因为王某侵占XX公司应得拆迁补偿款所造成。故而,王某的诉讼主张没有依据。

另一方面,XX公司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且实际进行了经营,依法缴纳了各项税款,应当获得就涉案房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中的部分补偿款项且因搬迁工作需由XX公司与王某共同协作完成,故而提前搬迁奖励费的一半应当双方各一半。

2012年底,深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XX公司一方的抗辩意见,认为王某与XX公司因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房屋延期拆除,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故王某主张的实际占用费及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深圳市人民法院认为XX公司反诉提出的5项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至此, XX公司拿回了应得的补偿,拆迁所造成了损失降到了最小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的讲解,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来广东顶匠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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