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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抚恤金可以追差额吗?

2018-11-22 13:44:06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25/830.html 浏览:718 咨询电话:954310


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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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因为有参保的职工,社保部门支付抚恤金是按缴费基数来计算的,具体到东莞,2017年的工伤保险的最低参保基数为2906元,那么相对应的每月可以领到的抚恤金30%就是871.8元。一般的职工,实际工资都会比2906元高,那么,可以不可以按照工人的实际工资乘以30%,再减去社保支付部分,剩下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呢?答案是肯定的!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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