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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么算呢!

2018-10-23 10:05:46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15/788.html 浏览:422 咨询电话:954310


  骆某于2016年7月27日入职松山湖一工地做工,2016年8月4日12时10分,右侧胸部受伤。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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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受伤后公司应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的,但是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居心,居然淡定地按兵不动,并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方面,因为公司有钱,公司并不想去社保报销医疗费(受伤超过一个月公司不去申报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社保不报销),也许公司的想法是不想让骆某获得工伤赔偿。

最后司终于肯出面作为申请人为骆某申请工伤认定了。2016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2日鉴定为十级。

然后社保部门按4435元一个月赔偿了骆某35480元。但是公司负责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就业补助金却没有了下文!骆某说,不给钱就仲裁!

12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2月21日松山湖仲裁庭居然这样判:认为骆某的工资为3489元,应该以此工资为计算工伤赔偿的基数,共裁决公司要向骆某支付36944.6元。

在骆某接到裁决书的一瞬间,气得肺都炸了,不停的发问这什么世道?仲裁庭也让公司买通了?建筑工人一个月的工资才3489元?自己每天起得比鸡早,干活累得死去活来。建筑工人一般有200多元钱一天的。

2017年7月1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骆某支付工伤赔偿款46040元。比仲裁裁决多了9096元,法院认定骆某的工资为4435元。骆某这次认为,法院这个判决可以接受!同时也感谢笔者的坚持。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 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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