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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怀孕怎么办?

2018-10-30 10:34:03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18/811.html 浏览:734 咨询电话:954310


  2009年2月X日,王某入职上海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床上用品公司)任营业员,试用期自2009年2月X日到2009年5月X日,约定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见《实施细则》),床上用品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及《实施细则》、《员工管理条例》等内容均已阅知。2009年4月X日,床上用品公司向王某开具“单位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8月X日,王某正常生育一子。2009年10月X日,王某以床上用品公司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床上用品公司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但劳动仲裁委裁决未支持王某的请求。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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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床上用品公司提交了:1、《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规定:营业员违纪受到商场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的构成严重违纪;员工严重违纪,公司立即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2、“新聘营业员试用期综合考评标准”,规定:凡违反公司和商场规章制度及受到顾客和商场投诉的,扣30分并按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处理。3、“公司试用期营业员考核汇总表(2009年3月)”,“备注”一栏载明:王某2009年3月X日因违反商场规定被书面处罚,扣30分,累计本月扣61分,综合考评不合格,拟予辞退。4、“辞退员工审批表”,载明王某因3月XX日严重违纪被商场处罚、试用期考核不达标,按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经工会会议讨论决定同意辞退。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载明王某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于2009年4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王某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员工管理条例》等内容均已知晓。根据《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王某违纪受到商场的处罚属于严重违纪。由此,床上用品公司在王某试用期内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难以支持。

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进行特别权益保护,是职场女性应享的福利,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使部分女职工误以为在三期内自己的劳动关系是坚不可破的。但,《劳动合同法》中还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也正是女职工三期也需要避免的情形。广州律师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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