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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2021-01-27 10:29:27 来源:广州顶匠律所 浏览:715 咨询电话:954310

债务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肯定是不好的;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起诉救助规章制度,其目地是在借款人拒不履行履行期满债务并对债务人导致危害时,债务人立即向次借款人提到起诉,要求次借款人偿还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负债,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立即、合理地维护。今天律所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打代位权诉讼关于的内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

1、因债务人的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对借款人已采用执行措施,并仍在实行全过程中。债务人的债务已由民事判决明确,但借款人是不是有执行工作能力、可以执行是多少责任,均不确定性。

2、代位权诉讼是为了更好地经济发展、便捷,立即、合理地维护债务人的权益,而不是为了更好地给债务加“双保”。假如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则代表着容许一个债务另外要求2个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保护,是很荒诞的。

3、倘若人民法院作出次借款人代位偿还对债务人的债务的裁定,那麼,就产生一个债务二份裁定,在次借款人不执行裁定时,债务人又可凭该裁定申请办理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必定产生新的纠纷案件,造成法律事实错乱,有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代位权】因借款人拒不履行履行其债务或是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危害债务人的期满债务完成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要求以自身的为名代位履行借款人对质权人的支配权,可是该支配权专归属于借款人本身的以外。代位权的履行范畴以债务人的期满债务为限。债务人履行代位权的必需花费,由借款人压力。质权人对借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务人认为。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债务期满前,借款人的债务或是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存有诉讼时效期间期内将要期满或是未立即申请破产债权等情况,危害债务人的债务完成的,债务人能够代位向借款人的质权人要求其向借款人执行、向破产管理人申请或是做出别的必需的个人行为。

综合性上边常说的,债务执行立案只有是对于于债务,人民法院也总是对负债的状况开展案件审理,假如在立案侦查以后又打代位权诉讼的纠纷案,那麼彻底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也是不太可能会出現的情况,仅有在负债的結果出来以后,且借款人不执行自身的义务才能够提到。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来代位权诉讼的相关内容,生活中我们很难避免遇到法律的问题,如果您目前也有相关烦恼,欢迎咨询我们律所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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