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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2019-08-08 14:55:25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566 咨询电话:954310

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导致夫妻离婚率显著攀升,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成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共有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与其它财产分割有所不同。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继承、受赠,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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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1.直接分割:

即对夫妻共有股权按比例分割;此种分割方式只需要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无须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实际操作较为简单。

2.作价补偿:

即由夫或妻中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种分割方式需要确定股权价值,在实践中涉及到多种价值确定方式的取舍。

3.竞价分割:

即夫妻双方在不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条件下,由人民法院组织,对共有股权轮番报价。报价较高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4.拍卖分割:

即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拍卖时夫妻双方作为拍卖委托人不得参加,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参加,如其不参加拍卖或参加但未得到股权,则其对拍卖所涉股权失去优先购买的权利。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然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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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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