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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诉讼现状及基本特征

2019-08-12 15:34:39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760 咨询电话:954310

家事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性,随着案件受理范围的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现行的立法体制与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我国家事纠纷处理的现实需要。

家事诉讼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在有感情纽带联结的当事人之间的,涉及感情、亲情和道德等方面的特殊民事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涉及个人私益,还关乎社会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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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诉讼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家事案件审判程序上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也同普通民事案件一致,无非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差别。而审级上也是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家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方面。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类案件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直,未实行专属管辖;而继承类案件则仅仅在地域管辖上实施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也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致。

(二)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方面。目前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均采用对抗式的庭审模式,也就是诉辩双方的对抗,各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辩论,这种审理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来源于商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程序理念为“辩论”,同时商事审判的审理中心是财产方面。

(三)家事诉讼调解制度流于形式。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从规定上看,调解程序多成为家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说明我国已充分认识到家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

(四)家事纠纷的隐私性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所依据的唯一的程序法。

(五)专业家事审判机构和家事法官欠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最终是由具体的法官进行的。因此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法官对婚姻家庭审判技能几婚姻家庭事务的了解程度决定着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质量。

(六)片面强调审判效率忽视案件质量。“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人民法院缩短办案周期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但由于家事案往往有复杂的家庭背景和感情因素,片面缩短审限反而会为纠纷的妥善解决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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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家事诉讼区别于普通诉讼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是隐私性。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是社会性。其是指事物受到经济、法律、社会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属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三是人身性。家事事件与一般民事事件最显著不同的标志是人身性特点。家事事件有特定主体,即亲属双方,这种亲属身份是以家庭、血缘或法律拟制为基础而存在的。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浅析家事事件调整的范围是亲属关系的纠纷,它是既要顾及当事人的心理,隐私及辈分亲情等一系列的事件,又是要有分清是非,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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