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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宠物该“进”还是该“禁”?

2019-07-01 18:16:27 来源:http://www.gddjls.com/rdzx/ 浏览:731 咨询电话:954310

6月9日黄女士带着三岁的儿子逛街,在成都远洋太古里GENTLE MONSTER店铺购物时,突遇一只宠物狗对着小朋友狂叫,小朋友被吓得不轻。黄女士表示“其实带宠物狗逛街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不应该有相应的规范吗?比如说放到宠物推车里,或者至少应该拉好牵引绳吧。那只宠物狗虽然身上有牵引绳,但是狗主人并没有拉在手上,就算是小型犬,但是对于3岁的孩子来说,特别又是陌生人,还是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GENTLE MONSTER店铺表示:商场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无法限制消费者行为,店内负责人表示,因为商场没有明确规定宠物狗进入店铺的相关措施,所以无法对顾客带狗进店的行为进行限制。

并且太古里客服中心也表示:遇到客人带狗会规劝租借宠物车,商场入口太多可能没注意到,

同时该中心工作人员回答到,如果有宠物狗进入商场,被工作人员看见的话会引导消费者至客服中心租借宠物车。而对于以上事件的发生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太古里是开放型购物中心,入口较多可能工作人员也没看到。

带宠物进店逛街等行为早就不新鲜,针对此事也是一直都争议的,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提醒应当注意的是,养宠物之人不该携带宠物进入公园、餐厅、电影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不该抱着猫、狗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否则就是对别人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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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宠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比如孕妇或有一些体质特殊、会对宠物毛发过敏的人接触到宠物很可能会生病。如果宠物没有做好检疫工作,还可能会传播病菌。更有甚者携带蜘蛛、老鼠、蜥蜴这类非常规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会让很多人心生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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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休闲广场、商场、公交车,甚至饭店等公共场所明确标有“禁止携带宠物入内”的提示标语,但宠物自由进出的情况依然屡禁不止。由于没有对应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此深感无奈。毕竟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只靠养宠物人士的自律效果甚微。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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