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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是“展车”,一审赔三倍二审却赔三万

2020-01-08 14:17:57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535 咨询电话:954310

2017年11月24日,彭先生在万路运业旗下雪铁龙4S店展位订下了一辆1.6T白色天逸C5时尚型SUV汽车。因怕买到库存车、二手车、展车等其他旧车,在订车时向销售人员特别强调要2017年11月24日以后出厂的新车。明确向销售人员表示不要展车、旧车、二手车。
在缴纳购置税后,彭先生发现,该车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与自己要求的不符。并且还发现这辆车出库后一直被商家作为展车使用,而且车辆内还有污迹和划痕。在与销售人员沟通交流中,有人证实这是一辆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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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万路运业赔偿。多次调解未果后,2018年6月向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在购买作为展车展出的涉案车辆时,被告应将真实情况向原告披露,以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不告知反而交车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万路运业向原告彭先生返还购车款及赔偿购车损失125235.61元,三倍赔偿509100元,总计634335.61元。
对于一审决结果,被告万路运业表示不服,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9日德阳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另外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后的,虽然被告万路运业向彭先生交付的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之前,但万路运业向彭先生交付了车辆合格证,明确载明了车辆的制造日期、发证日期,万路运业已履行告知义务,彭先生接受车辆并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上户的行为表明对此并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定万路运业向彭先生赔偿30000元,并驳回彭先生提出的撤销与被告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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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竟是“展车”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是否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该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广州法律咨询谁专业(顶匠律师)表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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