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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执法者虐待殴打囚犯应该如何处罚?

2021-07-09 17:25:30 来源:广州顶匠律所 浏览:718 咨询电话:954310

虐待者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管人员,如过对被监控者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等行为的,又或者命令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那么,执法者殴打虐待犯人应该如何处罚呢?下面让广州刑事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网民咨询:
如果一个人因违法被关起来,但又逃跑了几个月,又被抓回来,被执法者打了一顿,不允许上厕所,过后又戴上一根长达4个多月枷锁,除此还要延长被压关押时间。处罚严重吗?
广州刑事律师
法律解答:
虐待者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对被监督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示被监督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被监督人包括在监狱、拘留所等劳动改革场所服刑的已决犯,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育的人。
殴打是导致被监管人身体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在殴打之外折磨和摧毁被监管人的行为。这里的殴打和体罚虐待不需要一致性。如果一次性殴打和体罚虐待严重,就足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者直接实施殴打和体罚虐待,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和体罚虐待,可以成立此罪。
然而,当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行为时,经批准使用武器和依法禁止犯人的,属于法律行为,不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按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残疾和死亡的,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有下列嫌疑的,应当立案。

  1.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
  2. 造成自杀或者精神状态异常。
  3. 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强制3人以上逼供刑讯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
司法人员滥用私权,符合以上任何项目的,构成犯罪。其行为以刑事信息为嫌疑,因殴打致残、死亡的,变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当然,情节轻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只会受到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广州刑事律师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执法者虐待殴打囚犯应该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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