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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保基数与工资不符?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实际工资不符?

2021-10-18 16:53:2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25 咨询电话:954310

尘肺病患者在获得工伤认定之后,可以获得工伤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尘肺病患者缴纳社保,致使其工伤待遇降低了,该咋办?

《工人日报》记者获悉,当前不少地方已经支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在浙江绍兴打工的农民工黄有才(化名)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经过几年维权终获60万元差额赔偿。

2011年6月,老家在四川泸州古蔺县农村的黄有才进入浙江绍兴上虞市(现为上虞区)一家制冷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制冷配件公司)从事喷漆电焊、气保焊工作。据黄有才介绍,当时厂房的防护措施很差,粉尘严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014年5月,黄有才觉得肺部不舒服,就向公司借了点钱看病。5月底,黄有才在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获知,他可能患上了尘肺病。后来,黄有才向上虞卫生监督所举报了制冷配件公司粉尘严重的情况,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

2014年7月,公司委托杭州职安门诊部对黄有才进行在岗期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为“未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

由于看病耽误了工作,同年8月18日,制冷配件公司以黄有才“离岗两个半月之久,已严重违反《工作守则》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及第七章第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2014年9月,黄有才向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制冷配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2014年10月20日,上虞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5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2014年12月19日,绍兴市人民医院为黄有才出具了绍市医职诊字(2014年度)第24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黄有才患有职业性尘肺病(电焊工尘肺壹期),并建议每半年复查胸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冷配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除名处理的依据即《工作守则》已经经过公示或者告知了黄有才;根据庭审查明,制冷配件公司于2014年5月“借款”给黄有才用于支付其住院治疗费用,以及2014年7月陪同黄有才到杭州职安门诊部进行在岗期职业健康检查,可知制冷配件公司对于黄有才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在多地多次进行检查就诊及治疗的事实是知晓的,故制冷配件公司以黄有才严重违反《工作守则》而将其开除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结合黄有才已被确认为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结论,应认定制冷配件公司解除与黄有才劳动合同的处理行为不当。

该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解除与黄有才的劳动合同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5年3月16日,上虞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黄有才所患的职业病为工伤。2015年5月27日,上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黄有才尚在工伤医疗期为由,对其工伤未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建议原告治疗结束后再鉴定。

此后,黄有才再次向上虞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因不服仲裁裁决,黄有才又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有才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有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权利,其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黄有才要求制冷配件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有才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2月,在黄有才工伤医疗期结束后,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黄有才伤残等级为四级。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但黄有才表示,在工作期间,虽然制冷配件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与其实际工资不符,远远低于实际工资,导致了工伤待遇降低。

为此,黄有才多次找公司协商,但公司迟迟不予解决。经过仲裁以及一审判决之后,黄有才的诉求未得到支持,他又于2017年10月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剑峰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确定。职工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相同。但是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常常少报缴费工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发下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会大大低于工伤职工应当领取的待遇。

但是否支持差额赔偿,广东、湖南等地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但有的地方并没有明确。黄有才所在的浙江省直到2018年1月,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法定待遇标准支付差额部分,即用人单位应当补差。

去年底,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黄有才与制冷配件公司达成调解,制冷配件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有才60万元。目前,黄有才已经拿到了赔偿款,并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杨召奎

责任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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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几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情况特别多,每一项你都有可能遇到!)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偿标准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应承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的带薪休假也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3条、第5条等规定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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