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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算工伤吗? 工伤认定必须对方全责吗?

2021-09-25 08:44:2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29 咨询电话:954310

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可能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太“深入人心”,有些人对其他情况交通事故了解不多。

比如有人会问:

单位的班车司机在开班车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全责,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是工伤?

可见在大家心里,“交通事故”已经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划了“等号”,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其实交通事故只是事故伤害的一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其他几项规定里,也有可能发生因交通事故而认定工伤的情况。即便都是交通事故,情况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证据标准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

今天我们结合三个案例,来细说一下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某日,付某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认为,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本案中,付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袁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袁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袁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袁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某日,魏某在驾驶车辆上班的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魏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魏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魏某所在公司认为,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魏某也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魏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魏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本案中,同起事故的两人之所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可见,职工交通事故情形不同,适用法律依据就可能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千万不要混淆操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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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加强,越来越多的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工伤的赔偿,就是其中一种方式,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合理认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事故呢?是否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遭遇了事故,对方全责,工伤已经认定了,建议休息2个月,我需要去伤残鉴定吗?

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同时进行,在交通事故中可以申请伤残等鉴定以确定你的损失,工伤中待停工留薪期届满,治疗终结,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病情加重后的待遇:

1、工伤病情加重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2、如果医院可以确定病情加重是因工伤引起的,还可以申请因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如果确认成功就可以按工伤对待,如果鉴定部门经鉴定确认做出不属于因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那么就不能按工伤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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