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一般员工入职以后公司都会给交五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保,这样即使突发疾病,只要有社保就能解决很大一部分问题,这是每个员工的福利。
而近日在河南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气愤的事情,男子张某因为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后来想用社保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却发现社保里没钱,
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来一起看一下。
据了解,张某今年33岁,是一家工厂的员工。今年3月4日,张某在厂里上班期间突然晕倒,后来就被送去了医院抢救,
经过了几个月的辗转治疗,最终保住了一条命,虽然张某现在已经醒了,但是却成了植物人。事情发生的太突然,以至于家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后来家属认为,张某是在厂里晕倒的,所以应该算是工伤,于是就去找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是公司却表示,张某是在宿舍晕倒的,不是在上班时间晕倒的,所以不能算工伤。
这样的回答让张某的家属感到不可思议,明明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公司都会扣除一部分保险的费用,怎么会没交呢?
这让张某的母亲不能接受,张某现在成了植物人,每天都要花不少的医疗费,家里还有孙子孙女,眼看就要撑不下去了,现在又没有社保,这让他们一家人怎么活啊。
张某的母亲表示,目前张某正在郑州的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了40多万了,现在还要买药,已经拿不出钱了。
不管怎么说,只要公司在一天,都不能以破产为借口剥夺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所以不管怎么样,这件事公司必须负责到底。希望张某的公司可以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让张某能够安心治疗。
本文转载自:十里眼
...崔某于2012年7月26日退休,此时崔某55周岁。但是为了家庭,崔某继续工作,2017年4月起在某公司从事配药劳务工工作,系劳务派遣。
根据公司规定夜班18:00~次日7:45为工作时间;夜班洗浴时间的内容为:下夜班为7:00~7:45以后。洗澡也是为了防止有毒物质伤害到员工。
大鱼缸惹的祸
2017年5月31日,崔某值夜班。当天18时左右,崔某洗澡后从淋浴间走到换衣间,摔倒在换衣间门口,身体与换衣间靠近门口摆放的大型鱼缸相撞,崔某被玻璃割伤。
崔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过两家医院多次治疗,第一家医院对崔某的门(急)诊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出院诊断为:脑梗死等等。于2017年9月1日在第二家出院,出院时已经是植物状态。
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6万元),崔某在上述两家医疗机构花费医疗费53544.72元。公司为崔某垫付医疗费23000元。崔某购买破壁机、医用移动餐桌、按摩球、简配花费3468元。
崔某的儿子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不予受理。崔某家属遂提起诉讼,提出了包含伤残赔偿金699860元等合计213万元的赔偿。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公司一起赔偿。
两次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崔某进行鉴定。崔某为此交纳鉴定费7300元。根据2017年12月1日的鉴定意见书,其中提到:
崔某为城镇居民,前述鉴定作出时其60周岁。
因劳务派遣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对崔某进行鉴定。根据2018年9月9日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记载:综上,本案送检的病历材料中明确记载被鉴定人
疲劳、体液丧失、大量失血又可导致血容量减低、血流缓慢及血压下降,也是脑梗死的致病因素。
在被鉴定人自身存在较高患病风险(双侧颈动脉硬化、双侧颈内动脉闭塞等)的前提下加以脑灌注不足的双重作用下,最终导致了双侧大面积脑梗死的不良后果。
因此可认定此次外伤所致的失血或摔倒与被鉴定人双侧大面积脑梗死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
本院院认为: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崔某与公司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但崔某受伤时的工作地点在该公司,其也应按该公司工作时间和纪律要求工作。
其受伤当天为夜班,受伤时为工作时间内,并非夜班洗浴时间;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洗浴地点门前干湿程度、物品陈设应有基本注意义务。
因此,崔某的受伤有其自身原因,对自己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劳务派遣公司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由
本案中,崔某自身患有的疾病是脑梗死的致病因素之一,但该因素并非出自崔某主观过错,
其自身疾病不属于减轻派遣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因此,该鉴定意见确定关联度不应作为减轻该公司责任的依据。
最后,对崔某各项主张逐一进行审核,合计1164766.3元,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赔偿931813.04元。
综上,据此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931813.04元。
崔某没有等到胜诉的那一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一审原审原告崔某在2019年2月13日死亡,鉴于一审判决后出现新情况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要求该案发回重审。
再次一审开庭
其它和之前一审相同部分不再赘述,再审增加的焦点是:关于崔某推断死亡原因为脑梗塞,是否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A公司[2017]法临鉴字第F****号鉴定意见书指出:“此次外伤所致的失血性休克与被鉴定人崔某双侧大面积脑梗死的不良后果中存在因果关系,其脑梗死后果(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即崔某出现双侧大面积脑梗死的病状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崔某死亡原因推断为脑梗塞,故死亡原因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由于护理期限之类的变动,经法院重新核实崔某的各项费用,合计945502.58元,应由劳务派遣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即756402.1元,扣除**公司垫付的23000元,即733402.1元。
案件受理费23871元,由公司负担10258元,由崔某负担13613元。
公司依旧不服,提起上诉。
再次二审
公司二审主张崔某由于未尽到一个成年人应尽到的基本义务,且不是在劳务过程中受伤,是违反劳动纪律在非洗浴时间内洗浴,摔倒后撞到鱼缸引发的后果,上诉人最多应承担5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务者而言,无法选择并决定单位洗浴间及换衣室的设置及其内部物品陈列摆放。
崔某摔倒的房间系直接连通单位内部洗浴间,该房间因紧连洗浴间势必存在房间有水蒸气导致的地面湿滑现象的发生,而该房间内摆设的鱼缸为玻璃制品,该鱼缸体积较大,意味着因玻璃自身锋利导致的割伤风险亦较大。
从治疗过程可看出,对于崔某的死亡,直接起因是崔某被玻璃割伤,腋静脉断裂缺损,大量失血,造成崔某受伤的原因是换衣室内摆放的鱼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的。
对于崔某自身,作为一名成年人,其亦有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但是该安全注意义务无法对抗鱼缸的重大安全隐患,所以才导致意外发生。
故本院认为,崔某自身不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崔某对洗浴地点门前干湿程度、物品陈设应有基本注意义务,其伤有其自身原因,存在一定过错,并判令崔某家属自担合法损失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该项主张因无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劳务派遣公司负担。
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因此,由于不是劳动关系,不予工伤认定也是正常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由此可见,本案是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而非劳动争议。由于崔某属于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公司之间并没有派遣协议,或者明确将崔某派遣至公司的协议。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自行协商或者另案处理了。
从因崔某从事故发生2017年5月31日至死亡2019年2月13日,中间间隔了623天,崔某都没能等到胜诉的那一刻。期间公司只是垫付了23000元,相对于长期的治疗而言,杯水车薪。
而且崔某倒地之后,同事也在场,并对崔某实施了及时的救治,最后由120送去抢救。然而在初次庭审之前,崔某一方曾诚恳邀请该同事和几位医学专家依法参加庭审,但该同事多次表达了自己及妻儿均遭受了来自多方的压力、甚至威胁,医学专家也有来自同行的压力,均不愿意参加庭审,但也都表示,如果法院来调查,他们都会依法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出具意见。
显见当员工个人和公司过招时,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受到了盘外招的干扰。
尽管说崔某由于不在规定时间洗澡,以及自身的判断没有规避滑倒。但是就是在规定时间洗澡,这样的安全隐患始终存在,看起来并不起眼的一个鱼缸,最终导致了近百万的损失。
因此,要对公司的存在风险进行评估,并要及时的进行整改。比如我过去的公司,曾经因为员工使用竹梯导致摔倒,后来进行了整改,不再运行使用竹梯,使用更为安全的铝合金梯子。然而在一次春节前夕的安全检查中,在一处仓库发现了一把竹梯,安全检查报告中列为隐患需要整改,但是由于春节放假,并没有紧盯此事,由于业务需要,员工春节提起上班,结果大年初四就因为这把竹梯,再次发生一起导致骨折的工伤事件。
由于已退休的员工不用缴纳社保,有的工资要求也不高,所以在不少企业还是广泛使用退休返聘的员工。
然而,从本案来看,这里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因为退休员工通常是进不了工伤保险范畴的,当然目前政策略有松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对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对城镇户籍,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显然这部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
如果说能够做一些防范的,无非就是购买一些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之类的,所以要根据风险,来权衡使用退休员工是否值得。还有就是这些退休员工入职时,要进行健康评估。
本案中崔某应该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从司法鉴定来看,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双侧颈动脉硬化、双侧颈内动脉闭塞等高风险的毛病,依然决定去继续上班,并且还有夜班,也是对自己身体的不负责。
儿孙自有儿孙福,自己把身体养好,也是对子女最大的帮助。所以人到中年,更应该关爱自己的健康,通过良好的饮食习惯和适当的锻炼,让自己以更好的状态迎接未来的生活。
读者们,你如何看待这个案例呢,如果你退休了,还会出去工作吗?欢迎留言
...万家健|慧择保险网品质培训师
采访|米酒
10月24号是“程序员节”,北京等多地程序员为防“猝死”哄抢保险的照片在网上引发热议。由于经常熬夜加班,程序员也成为猝死高危人群……
图为程序员哄抢某活动免费保险现场
“猝死或死因不明”目前已位列保险公司赔付原因的首位,高于“交通事故”和“恶性肿瘤”。比如前不久,春雨医生创始人张锐因心肌梗死突然离世;这几天,微博上一则“15岁女生体育课后猝死”的新闻又上了热搜榜……
王先生一家驾车外出途中儿子与人发生口角,后演变成被多人追打,王先生在劝架过程中因奔跑不慎摔倒,伤及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王先生生前单位为其投保过团体意外险,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依据医院诊断材料,认定王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为疾病身故,不属于意外险范畴,不能理赔。
但是王先生的家人认为,王先生一直身体状况良好,此次是因意外跌倒导致头部受伤,加上心情紧张,属于意外死亡,意外险应当赔付。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王先生此前并无冠心病史,如果不是因为途中的冲突事件,发生奔跑、情绪激动及摔倒等情形,不可能突然引发冠心病死亡。因此王先生的冠心病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结果,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很多人以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都会赔偿,但是实际上真是这样吗?“猝死”是否意外险应该赔偿的范畴?如果意外险不能规避猝死风险,那什么险种可以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找寻答案……
在保险行业,对于人的死亡一般分为两种:意外死亡和疾病死亡(即非意外死亡)。猝死到底赔不赔,保险公司主要认定的标准是,到底是意外还是疾病引起的?这个认定由医院来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
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
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另外研究显示,心源性猝死在全部猝死患者中占比高达75%。
而一般意外险所能保障的
是指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比如说车祸、重击等等意外。这一定义显然与猝死的界定不同。
所以,
在不少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
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也确实一直
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判决而定最终是否赔偿。例如王先生的猝死案例,家属和保险公司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心源性猝死”是否是王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一旦被认定为“是”,那意外险是不赔的。但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猝死是由冲突、奔跑、情绪激动及摔倒等事件所引发的结果,而非本身有的疾病,因此是满足意外险赔付条件的。
由此看来,若被保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证明是因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疾病猝死,否则家人是无法从意外险获得赔偿的。
借此案例,大择也提醒大家,
与意外险的保障范畴不同,寿险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宽泛许多。无论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还是因长期疾病身故或突发猝死的,都可以通过寿险得到赔付。
2015年10月22日,韩先生在家中猝死,被发现后已无生命迹象。韩先生的父亲曾在2009年为其投保“合众人寿得益人生两全保险”,保额23000元,年交保费4751.8元。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确定事故属实,很快韩先生的父亲如约获得理赔保险金118544.08元。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及两全保险产品都能保障猝死风险。
以为例,27岁的张先生每年交1080元,总共交20年,保30年。如果不幸意外身故,可以获得45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非意外身故,可以获得30万元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这款寿险产品的亮点就在于有高达150%保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低保费成本提升关键的高额身故保障。
不过要注意的是,寿险也有免责范围。一般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寿险常见免责有:保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主动注射或吸食毒品、酒驾、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故意犯罪或拘捕等,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猝死,也会遭到拒赔。
有些重疾险也有保猝死风险的,这取决于产品的责任范围。若产品本身只针对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那么被保险人猝死将无法获赔。而若产品包含死亡责任,有病理明确的具体死因的,可以比照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的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死亡赔偿金。
比如这类的重疾险产品,除了保障重大疾病外,还带有身故保障责任,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事故,保险公司将赔付约定的身故保险金。
周先生于2006年6月投保了中国人保健康终身重疾保险,保额10万元。2007年2月22日在家突发心脏不适后昏迷,被送至医院,经过40分钟的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周先生并没有既往病史,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周先生出险在终身重疾的身故责任保障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给予10万元理赔金。
可以说,
大择也建议,倘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家属要第一时间联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举证”,证明死者猝死原因和重大疾病险中囊括的疾病相关,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有专门的“猝死险”吗?这个,还真有。
比如中国平安的,就是专门的猝死险,保障期限有7天、1个月、1年三档可选,价格很便宜,保额也不高。30岁的郭先生,因为需要参加长跑运动,为以防万一就买了这款产品,保期7天,只要1块钱,可以有5万元的猝死保障。
不过这类产品在免责条款上也是颇有要求的,比如对“猝死”的界定就是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六小时(含)以内发生的死亡”;再如,“既往症及保单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等诸多情况导致的猝死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也就是说,这类产品将保障范围锁定在比较小概率的猝死范围之内,保障范围是比较单一的。
除了商业保险,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猝死的,也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的理赔,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助。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在2012年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中也详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亲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金。
延伸阅读
猝死的发病征兆并不多,特别是有特异性和有价值的征兆。大多人认为自己身体素质好,不太在意健康状况。有点儿难受的感觉,通常不会立即就医,而一旦出现恶性病因,往往猝不及防。
1.疼痛。相比较而言,疼痛反应是猝死的发病征兆中,最易被感知的信号。当感到出现剧烈、紧缩、压榨性的疼痛,且感到透不过气时,就要提高警惕。
2.潜在病因。除了疼痛,还要警惕可能导致猝死的潜在病因。比如,是否有易形成血栓的病史。例如一位骨折病人,他曾在一段时期内被限制运动,那么就容易发生静脉血栓,而静脉血栓一旦掉下来,则可能发生肺梗死。
3.憋气、口唇发紫。如果工作性质是久坐或长期站立,血液循环不好,当病情发作时,除了疼痛外,若还有憋气、明显的紫绀、口唇发紫、血氧下降等,就要高度怀疑可能是肺栓塞。
4.重度的血压升高。对于主动脉夹层患者,发病征兆是剧烈疼痛,而且在疼痛的同时会伴有重度的血压升高。
5.胸痛。心绞痛和心梗都是包括在冠心病里面的,冠心病的猝死率最高。典型的冠心病表现是胸痛,一般发生在胸骨后方,整个边界不是很明确,面积会适当大一点儿(跟手掌面积差不多),或者说不清到底哪儿疼,主要是闷痛的感觉。而针扎的刺痛或者是“按着疼”的感觉往往跟心脏关系不大。
6.头晕。久坐久站、排便用力等行为导致头晕是最危险的,因为脑溢血也是猝死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多发生于老人身上,所以要多提醒家里的老人。
1.坚持锻炼身体。锻炼的时间最好不要在早上,特别是冬季,早晨是心血管疾病发作最多的时间,50%以上的猝死都和心血管疾病有关,锻炼的时间最好在下午5点前后或者晚饭后的2-3小时,不过也不能过度锻炼,适当锻炼就行。
2.不要过度疲劳。工作固然重要,但是活着是前提,很多猝死的例子都是过度劳累所致,保持情绪的稳定和心情舒畅也是非常重要的。
3.定期去医院检查。特别是有心血管疾病史的人,做到预防第一,普通的心电图检查都可以发现潜在的引起猝死的危险信号。
4.注意饮食。多吃植物纤维多的蔬菜和粗粮,增加维生素的摄取量,控制甜食,含盐分多的食物少吃,少吃腌制食物,煎炸的也要少吃,不要吃的特别饱以防肥胖,不适宜快速喝很多冰凉饮料,以免发生冠脉痉挛。
5.不要精神过度紧张。精神紧张会引起血压升高,加重心脏的负担,出现心律失常,如果是老人,情绪激动很容易引起心肌梗塞,脑梗塞,脑出血等,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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