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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纠纷的案例? 5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与分析?

2022-01-04 23:00:4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77 咨询电话:954310

此次入选的“徐州市职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圣戈班职工经济补偿金协商谈判案”;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送的“王某诉徐州市某展览馆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确认案”;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送的“王某诉某物业公司超过退休年龄工伤待遇案”;新沂市人民法院报送的“李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案”;贾汪区人民法院报送的“成钢集团513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云龙区人民法院报送的“宋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APP推送服务新业态劳动关系确认案”;泉山区人民法院报送的“娄某等7名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案”;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的“魏某诉某生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强制执行案”;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的“罗某诉某化工企业疑难复杂劳动争议化解案”;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的“周某诉某铸造有限公司快速追索工资案”。

“徐州市职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汇集了2016年—2018年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各级人民法院、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公益律师受理的各类侵害职工权益典型案件。10起案例中,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有5起,涉及拖欠工资的有3起,涉及工伤赔偿的有2起,同时还兼有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劳务派遣和女职工保护等问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集中反映了职工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对于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了剖析,反映了社会各界关心关爱职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突出成效。

对职工群体来说,今后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慎重择业:在选择职业时,应到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择业,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格、企业效益、信誉等方面进行考量,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

明确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收取押金、拒付劳动工资、未经协商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劳动者从事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使用童工或拒付工伤医疗、工伤补偿费用,拒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都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依法维权: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工会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2351职工热线、12333劳动监察热线、12348法律服务热线都能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

热点问答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有什么便捷的争议解决途径吗?

答:当事人可通过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线上调解。该平台是省人社厅为方便当事人维权精心打造的互联网+调解争议化解平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拨打12333、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站等方式线上申请调解,自主选择调解专家。目前,平台的调解专家有150多名,由全省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业务骨干担任。

调解专家在收到平台推送信息后半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调解专家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十日内调解结案,2018年平台调解成功率高达80%以上。

问: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请求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请求工伤损害赔偿等。

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县市为1620元。

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法律援助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请求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支撑。

另外,针对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需要审查经济困难证明,也无事项范围限制。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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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在第二届中国•宁波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论坛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2016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详见下方内容: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李被A公司录用,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六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考虑到如今刚毕业,就业不易,就签订了这份试用合同。六个月期满后,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不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小李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A公司与小李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A公司在小李的“试用合同”期间,支付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因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数额发放给小李。

【案情介绍】

杨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宁波某物流公司工作已达12年,已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8日开始,杨某因病就医、休息而未上班,并办理了请假手续。9月20日,杨某病假到期,但未再到公司续假,也未上班。人事部电话联系杨某,得知其已回老家,杨某表示会尽快补办手续或回单位上班。此后,人事部又曾两次致电杨某,但没有联系成功。2015年10月下旬,物流公司中断了杨某的社会保险。2016年1月,杨某以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中断医疗保险后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共计8万余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依法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15年9月20日杨某病假到期之后,未向公司续假也未上班的行为如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应及时对其进行处理。但在未处理之前,杨某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物流公司在此情况下中止社会保险缴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6年1月杨某提出解除为止。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赔偿。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员,2013年加入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王某工作经常拖沓敷衍,公司领导也曾多次指出,要求其改正,但王某仍然我行我素。因此,连续两年年终考核虽然王某都完成工作任务,但公司领导对王某的考核结论都是不合格。2016年5月,公司最终向王某下达了辞退函,提前一个月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王某的岗位职责,其据以解除的依据仅仅是单位的年终考核,而这个考核结论最终由单位领导决定,因此不具有提前公示性和客观性;同时,该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其对王某进行了调岗或培训后,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

【案情介绍】

黄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6000元。入职后A公司多次要求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5月10日,A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要求其前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某仍不予配合。5月15日,A公司作出了终止劳动关系决定。黄某于6月份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处理结果】

驳回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000元的仲裁请求,支持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作为用工方的A公司向劳动者黄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而黄某寻找各种理由拖延,故可以判定属黄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发出要求黄某前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超过了法定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本案中A公司虽然超过一个月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系因黄某不愿签劳动合同引起,故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A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虽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4年2月进A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了《员工手册》。2016年5月,车间管理人员张某发现王某在中午吃饭时间有喝酒行为,遂上前制止,王某称自己有喝酒习惯,喝一点不影响工作。张某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领导。A公司以王某上班期间喝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8.1条(员工在上班期间饮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称张某与自己平时就有矛盾,自己并不存在喝酒行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在审理案件中查明,A公司除了张某的出庭证言,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只提供了张某的出庭证言,因为张某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有利害关系,

因此本案中,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不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在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后,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应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16日,朱某进入一家动漫公司上班,从事产品策划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朱某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或者公司提前30天通知朱某离职均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得追究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2015年12月5日,动漫公司单方面通知朱某,要求其于30日之内完成工作交接并于30日之后离职。2016年1月6日,动漫公司向朱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次日,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动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朱某与动漫公司达成协议,动漫公司支付朱某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成功应聘某橱柜公司市场营销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为市场营销。入职不久,李某与部门经理因琐事发生口角。2016年5月16日,橱柜公司向李某出具《关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载明“因你工作态度一般,与同事关系不融洽,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橱柜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15年3月进A公司工作,从事售货员岗位,月工资2500元,A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到2017年12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陈某怀孕,为保胎陆续提供医疗证明要求休息,2016年3月,A公司支付陈某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辞退陈某。陈某于2016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A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A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陈某在“三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因此,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吕某进入某服饰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7日,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服饰公司代理人辩称年休假制度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服饰公司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并未制定相关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强制性安排职工年休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

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设于宁波一家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王某自愿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社保补贴。2015年3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王某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在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换言之,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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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在第二届中国•宁波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论坛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详见下方内容:

【案情介绍】

年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李被A公司录用,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六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考虑到如今刚毕业,就业不易,就签订了这份试用合同。六个月期满后,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不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小李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A公司与小李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A公司在小李的“试用合同”期间,支付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因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数额发放给小李。

【案情介绍】

杨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宁波某物流公司工作已达年,已缴纳社会保险。年月日开始,杨某因病就医、休息而未上班,并办理了请假手续。月日,杨某病假到期,但未再到公司续假,也未上班。人事部电话联系杨某,得知其已回老家,杨某表示会尽快补办手续或回单位上班。此后,人事部又曾两次致电杨某,但没有联系成功。年月下旬,物流公司中断了杨某的社会保险。年月,杨某以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中断医疗保险后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共计万余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依法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年月日杨某病假到期之后,未向公司续假也未上班的行为如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应及时对其进行处理。但在未处理之前,杨某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物流公司在此情况下中止社会保险缴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年月杨某提出解除为止。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赔偿。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员,年加入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王某工作经常拖沓敷衍,公司领导也曾多次指出,要求其改正,但王某仍然我行我素。因此,连续两年年终考核虽然王某都完成工作任务,但公司领导对王某的考核结论都是不合格。年月,公司最终向王某下达了辞退函,提前一个月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王某的岗位职责,其据以解除的依据仅仅是单位的年终考核,而这个考核结论最终由单位领导决定,因此不具有提前公示性和客观性;同时,该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其对王某进行了调岗或培训后,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

【案情介绍】

黄某于年月日进入A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元。入职后A公司多次要求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月日,A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要求其前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某仍不予配合。月日,A公司作出了终止劳动关系决定。黄某于月份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处理结果】

驳回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的仲裁请求,支持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作为用工方的A公司向劳动者黄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而黄某寻找各种理由拖延,故可以判定属黄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发出要求黄某前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超过了法定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本案中A公司虽然超过一个月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系因黄某不愿签劳动合同引起,故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A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虽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王某于年月进A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了《员工手册》。年月,车间管理人员张某发现王某在中午吃饭时间有喝酒行为,遂上前制止,王某称自己有喝酒习惯,喝一点不影响工作。张某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领导。A公司以王某上班期间喝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条(员工在上班期间饮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称张某与自己平时就有矛盾,自己并不存在喝酒行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在审理案件中查明,A公司除了张某的出庭证言,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只提供了张某的出庭证言,因为张某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有利害关系,

因此本案中,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不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在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后,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应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年月日,朱某进入一家动漫公司上班,从事产品策划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朱某提前天提出离职申请或者公司提前天通知朱某离职均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得追究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年月日,动漫公司单方面通知朱某,要求其于日之内完成工作交接并于日之后离职。年月日,动漫公司向朱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次日,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动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朱某与动漫公司达成协议,动漫公司支付朱某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案情介绍】

李某于年月日成功应聘某橱柜公司市场营销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月工资元,工作岗位为市场营销。入职不久,李某与部门经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年月日,橱柜公司向李某出具《关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载明“因你工作态度一般,与同事关系不融洽,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橱柜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陈某于年月进A公司工作,从事售货员岗位,月工资元,A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到年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陈某怀孕,为保胎陆续提供医疗证明要求休息,年月,A公司支付陈某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辞退陈某。陈某于年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A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A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陈某在“三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因此,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简介】

年月,吕某进入某服饰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年月日,年月日,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服饰公司代理人辩称年休假制度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服饰公司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并未制定相关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强制性安排职工年休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度以及年月份至月份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

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情介绍】

王某于年月进入某公司设于宁波一家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王某自愿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每月元标准支付社保补贴。年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年月至年月的社保。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为王某补缴年月至年月的社保,王某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在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换言之,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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