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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时间超过一年怎么办?

2021-09-22 14:06:2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07 咨询电话:954310

当今社会,出现意外伤害的案件时常发生,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关乎切身的问题。那么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易树钊律师解析。

一、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如下: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2、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易树钊律师补充:

二、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易树钊律师总结: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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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留言问,自己发生了工伤,本以为单位给申请了工伤认定,没想到单位是骗人的,根本就没申请,等到自己知道真相时已经超过了一年,问还能申请工伤吗?

还有网友留言问了类似的问题,发生工伤后,由于种种原因,当时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等到想去申请认定了,发现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问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那么超过了一年的时间,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如果这期间存在特殊情形耽误了时间,剔除这段被耽误的时间后,还在一年的时效内的话,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像很多地方还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社局工伤科进行备案。

但是,很多单位往往不会按照上述规定申报工伤,常见原因有二:

1、单位不正规,没交社保,自然也就没有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赔偿责任以及医药费将由单位承担。单位为了逃脱赔偿责任,往往会忽悠职工或者直接来硬的,要求职工放弃工伤认定。

其实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但是有些原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即便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也不再支付,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以及补缴前发生的医药费。

2、有些单位虽然交了社保,但是对于工伤事故本身存在争议,比如用人单位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工伤,而职工认为是工伤,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主动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不去申报工伤,怎么办呢?别担心,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在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哪些情形呢?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这里面最常见的就是第3条,所以大家遇到类似情形的,剔除被耽误的时间后不超时效的,应该积极联系当地工伤认定部门,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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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时就不承认两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时劳动者想维权就需要做工伤认定申请了,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受理了该案件那么久会给你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下一步就是等待工伤认定结果了。

网友咨询:

工伤认定受理后需要多长时间认定完毕?现在我收到了工伤认定受理书,劳动局已经受理了我的申请?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廖玉琼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廖玉琼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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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此期限的,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

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30日,如果是职业病的,不得超过一年,如遇有特殊情况,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之后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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