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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的区别? 工伤个人申请还是单位申请?

2021-09-22 14:13:3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97 咨询电话:95431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后,再由单位申请赔偿吗?

网友咨询:申请工伤鉴定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还是由个人申请工伤鉴定?

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郭冬冬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认定为工伤后,医疗费、伤残补助等的费用由工伤保险赔偿,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郭冬冬律师解析: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全面。劳动保障制度一年比一年完善,其中工伤赔偿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网友咨询:

工伤鉴定等级是单位给去做还是个人去做?

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颜平律师解答: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申请,但鉴定必须本人到场。

颜平律师解析: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颜平律师补充: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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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已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

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整理汇总,供参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0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相比上年度的847180元,增加了29500元。

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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