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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纠纷案件律师会怎么分析

2017-12-21 14:18:54 来源: 浏览:717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遇到的情况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几种上,那么对于劳动纠纷案件律师会怎么分析呢?下面看看我们的顶匠律所的律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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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自2012年3月起为王某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15年李某驾驶车主为王某的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腿骨折。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2015年李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其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为此提供的证据有王某每月按时向李某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李某在驾驶王某货车时各被处罚记录等。王某辩称其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要求驳回李某的诉求。另查明,王某在2011年已经进行工商登记。

案情分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本案中,王某已经是进行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以上要求,可认定为李某与王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上,王某的辩驳不成立,法院应认定李某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拓展延伸:如果王某以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没有取字号为由进行辩驳,主张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是否成立?

分析: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是否取有字号,并非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此否定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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