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企业间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2019-07-16 11:48:06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806 咨询电话:954310

如今各行各业竞争都很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提高效益,会采取多种手段展开竞争,包括投放广告,加强产品更新,提高服务水平等。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师)表示市场经济是讲法治的,企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性质严重,会被工商局处罚。那么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广州律师咨询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师)浅析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师)浅析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有哪些?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广州律师咨询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师)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低价倾销、假冒其它企业产品、损毁对方商誉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工商局会对企业展开调查,责令其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如果企业涉嫌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选顶匠律所:http://www.gddjls.com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热线:400-666-3138或18102825651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