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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四种损害赔偿金是指哪些?

2019-04-10 10:32:21 来源: 浏览:080 咨询电话:954310

    离婚时的四种损害赔偿金是指哪些

    主要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律师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用?

    (一) 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在46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们判断是否非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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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46条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二) 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用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广州律师咨询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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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义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这种把告知义务强加给我法官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综上所述,在离婚的过程当中,如果对方有存在明显过错行为,那么个人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离婚赔偿,而在满足上述四种情况中那么法院都是会支持离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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