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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成为探望权主体吗?

2019-07-22 13:49:26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893 咨询电话:954310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探望权的首要价值在于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当然考虑了父母的利益,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离开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强调父母的心理需要,显然没有看到探望权的首要价值所在。如果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对孩子的探望能够满足孩子的感情需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那么该探望行为应为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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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父母不适合探望时,原则上探望权由父母行使而不给第三人。但近几近年来外国立法大都承认了父母之外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探望的申请,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均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交往的权利,并且不同程度的将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扩展至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子女在较长时间受其家庭养育的人等第三人

一是从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

二是从家庭伦理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子女出生后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共同抚养。

三是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是从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的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美国是扩大探望权主体理论和实践的先行者。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199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号召各州制定慷慨的法律,允许祖父母行使探视权。1995年“统一法律委员会”起草了《州际儿童探视法》,该法使得作为监护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的祖父母的利益获得了极大的法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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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从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民法中只规定物权法定,其他权利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顶匠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亦多持异议,案件的处理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因此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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