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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公交事故酿成祸拉拽公交司机致车祸

2019-07-04 11:18:24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158 咨询电话:954310

3月24日上午在德阳市青衣江路上跨立交桥下,一辆3路公交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6人受伤。这一事故系乘客王某某拉拽公交车司机所致,王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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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王某某因嫌车速太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继而用手拉拽司机导致公交车与一辆货车碰撞公交车上6名乘客受伤。事件发生后德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迅速将肇事嫌疑人王某某控制,将伤员送医救治。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受伤乘客中2人住院,2人留院观察,2人经检查无碍已出院。

乘客与公交师傅的事故发生的不止一起,我们印象最深刻的莫属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一辆22路公交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后坠江。

2018年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到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经过解释与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及身体攻击,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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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为何我们还是不能及时警醒,时刻为自己和他人负责,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私信二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生命安全。一场无谓的纷争导致生命的逝去与损害。

广州律师咨询(顶匠律所)表示针对此类事件应将“采用威胁、暴力等方法侵犯正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的人身”,以及“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明确列为可动用《刑法》加以打击的行为。还可以规定在高速、高架、桥梁、人口稠密区实施相关行为应从重处罚。同时立法中要明确,驾驶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对安全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乘客与其他人,有法定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并在发生危险情况下防止危险扩大。因而对存在过错,擅离职守的驾驶员,同样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目前过于强调暴力以及对身体接触的关注进一步扩大,把对驾驶人员的羞辱或吐口水等行为也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要注意到这类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同样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有当出现严重后果才进行追究的《刑法》疲软现象,提升法律的震慑力,从而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

学习国外的那些对公交车驾驶员的特殊人身保护措施,例如安装安全围栏,划出警戒区域,以及实现与警方的即时联动等等。在实践中冠杰律师表示也应该对其他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这样既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又可实现全面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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