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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 山西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2021-09-25 07:30:4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25 咨询电话:954310

12月5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山西省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45元、95元、36元,惠及4.5万人次。这是山西省连续第16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也是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首次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定额增加,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2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25元。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低于2570元的予以补齐。

同时,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等级定额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1元、112元、8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予以补齐。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省人社厅要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三项待遇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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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政策。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及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推进全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工作标准化。

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及核定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市以外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进行调整。

,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查询、资格认证、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制度,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建设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协议机构服务数据管理等环节为一体的全流程省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业务在网上经办大厅、手机APP的办理,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直接结算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准入条件,与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审核和服务行为的监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从202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每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利息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统一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根据基金年度预算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准核拨后,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下拨至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除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全部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本通知下发前已转存定期存款的,到期后予以上解;本通知下发后,各市要在确保基金按时上解的前提下,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原省本级和11个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留存额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全省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累计额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30%时暂停提取。如遇突发重特大事故动用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将所需费用拨付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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