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210号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3838号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258号
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3443号
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3178号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字第2087号
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申1865号
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7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廖仕根仅提供了“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公司关于加快支付长乐宝苑一期电力洽商工程款的函”等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廖仕根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申1813号
1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4431号
1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申964号
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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