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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房子以什么为准可以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2021-05-10 10:22:28 来源: 浏览:465 咨询电话:954310

  许多结婚的男方家庭都会出资购买婚房,有些是在两个人领证之后购买,有些是在两个人订婚之后购买。而且我们都知道,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肯定是大多数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会不会有人问到房子以什么为准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订婚后一起买的能算吗?今天广州婚姻律师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大家应该知道,结婚前和结婚后的财产归属是不同的,有的房子是在结婚前买的,而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办理的,此时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就有争议。普通房产证上的日期不作参考,主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日期来判断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没有婚姻存续期间,则认定为个人财产。
广州婚姻律师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并将尚未归还的贷款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财产附加价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财产权登记方补偿。
  今天广州婚姻律师整理了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双方未明确约定,但房产证上仅有其中一方姓名,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孩子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的,只能视为赠与一方父母的孩子,房地产必须认定为夫妇的个人财产。而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被认为是赠与双方的财产。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财产权以一方孩子的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但除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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